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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修正案八热点争议问题(1)

发布日期:2011-06-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刑法修正案(八)热点争议问题,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这是我国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以来进行的规模最大、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次刑法修正。此次刑法修正背景深刻、特点鲜明、亮点纷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为了深入研讨《修正案(八)》的诸多热点问题,3月5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召开了“关注《刑法修正案(八)》”专题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围绕这一议题展开了深入而富有成效的讨论

  关于《修正案(八)》的罪名确定问题

  此次刑法修正的幅度较大,除总则问题外,还涉及43个具体犯罪,其中新增犯罪9个,因构成条件变化需要调整罪名的犯罪3个。在此次研讨会中,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教授对这12个犯罪的罪名确定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

  高铭暄教授指出,罪名既要反映条文的内容,又要尽量简洁、形象,据此可将《修正案(八)》9个新增犯罪的罪名分别确定为:1、危险驾驶机动车罪(修正案第22条);2、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修正案第29条第2款);3、虚开普通发票罪(修正案第33条);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修正案第35条);5、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修正案第37条第1款);6、协助强迫劳动罪(修正案第38条第2款);7、恶意欠薪罪(修正案第41条);8、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罪(修正案第49条);9、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罪(修正案第49条)。

  高铭暄教授特别指出,对《修正案(八)》第22条的罪名之所以确定为危险驾驶机动车罪而非危险驾驶罪,是考虑到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没有区分驾驶的对象,可同时涵括危险驾驶机动车和危险驾驶船舶、航空器的行为,罪名的内容与《修正案(八)》的条文规定不完全对应。此前,对于《修正案(八)》第35条、第37条第1款和第41条的罪名,理论上曾有不同的观点,如有人主张对第35条定故意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也有人主张对第37条第1款定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还有人主张对第41条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对此,高铭暄教授指出,首先,从内涵上看,持有肯定是故意持有,因此没有必要将《修正案(八)》第35条的罪名表述为“故意持有”,实际上,我国刑法典还有其他持有犯罪,但都没有在罪名中规定故意,将第35条的罪名确定为“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更简洁、更合理;其次,组织贩卖人体器官中的“贩卖”同时包含了买和卖的意思,这与《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的条文表述不一致,而且内容也不符合条文的原意,应将该款的罪名确定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最后,从内容上看,将《修正案(八)》第41条的罪名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也能反映该罪的特征,但“恶意欠薪”的表述较其更为形象、生动,而且目前已经广为人知,将该条的罪名确定为“恶意欠薪罪”要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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