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修正案八热点争议问题(2)
发布日期:2011-06-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于刑法典原第338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正案(八)》第46条已经将刑法典原第338条的入罪门槛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入罪门槛的变化也影响该条的罪名,应将该条的罪名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罪”。
关于《修正案(八)》的热点争议问题
在此次刑法修正过程中,有不少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对此,北师大刑科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重点介绍并分析了以下热点问题:
一是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问题。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问题是《修正案(八)》的一大热点。在立法过程中,人们对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是否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老年人免死应否有例外和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年龄等问题存在争议。在此次研讨会中,赵秉志教授对此分别进行了剖析。
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根据及其是否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问题,赵秉志教授认为,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主要根据是人道主义,即考虑到老年人独特的身心特点,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应当对其从宽处理。
至于对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是否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问题,赵秉志教授认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主要指的是刑法适用上的平等,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一般成年人相比,有所减弱,有的还是严重减弱。在这种情况下,对老年犯罪人从宽或者免死本身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实际状况,符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
关于对老年人犯罪免死应否有例外,赵秉志教授认为,对老年人犯罪一概免死是国外和国际立法的普遍做法,考虑到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特点及刑法立法应面向普遍与一般情况的特性,我国对老年人犯罪应设置为一概免死,而不设置例外规定。赵秉志教授进一步指出,《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免死的例外规定存在一些不明确的问题,例如何为“特别残忍”、“致人死亡”是否包括过失等,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关于老年犯罪人从宽暨免死的年龄设定,赵秉志教授认为,当前我国老年人的平均寿命是72周岁,老年人的心理能力较之一般成年人有很大变化,而且国际上关于老年人从宽处罚的年龄总体上均比较低,因此我国应当将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年龄标准规定为“年满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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