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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整理(3)

发布日期:2011-06-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3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 128 条第 1 款)

  3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 128 条第 2 款、第 3 款)

  33、丢失枪支不报罪(第 129 条)

  3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 130 条)

  35、重大飞行事故罪(第 131 条)

  36、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 132 条)

  37、交通肇事罪(第 133 条)

  38、危险驾驶罪(第 133 条之一)

  39、重大责任事故罪(第 134 条第 1 款)

  40、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 134 条第 2 款)

  4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 135 条)

  42、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 135 条之一)

  43、危险物品肇事罪(第 136 条)法律教育|网整理

  4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 137 条)

  45、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 138 条)

  46、消防责任事故罪(第 139 条)

  47、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 139 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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