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1-06-15 作者:110网律师
尊敬的审判员:
山东安纪太律师事务所杨淑清接受本案朱* *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结合庭审调查情况,现发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应当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妥善解决离婚的相关事务。
原被告自第一次诉讼离婚法院判决不离后,仍然没有和好,并且分居至今,从法律上可以认定为,原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这种感情状况如果继续维持下去,对双方的精神和生活都是不利的,也恳请双方能够互相体谅,正确对待和处理好双方的关系,本代理人建议双方能够好好协商关于离婚的相关事务,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二、年仅四岁的婚生女孩张* *由母亲朱* *直接抚养,对孩子的成长是有利的。
根据庭审调查事实,张* *归女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再结合本案情况。
1、 张* *一直随母亲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从哺乳期到现在孩子4岁,孩子一直由女方照顾,女方与孩子有难以割舍的母子亲情。现在孩子随母亲在聊城生活并在聊城市古楼办事处南关村* *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孩子与老师、小朋友之间相处很愉快,如果打破了这个良好的教育环境,将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孩子这么小年仅4岁,更需要母亲来照顾,也只有母亲的照顾才是无私、周到的。
2、孩子随母亲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根据父亲目前的身体状况,父亲更应该照顾好自己的身体。本代理人建议父母双方都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处理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而不能不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而无谓的争执孩子的抚养权,其实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付出更多的心血的,所做的都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毕竟共同生活五年时间,共同生育了孩子。不管从哪个角度,本代理人都认为并建议双方能够好好协商,处理好与离婚相关的事务以及孩子抚养权问题,这样双方都能好好的面对以后的生活,使孩子能健康快乐的成长。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以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杨淑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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