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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谎报疫情可追究刑事责任
www.110.com 2010-07-20 16:13

4月21日,北京的电台播出了一则不同寻常的紧急寻人启事:找一名出租车司机,一位拉过被确诊为非典型肺炎市民去医院的司机。


一遍遍的呼叫,终于收到了那位司机的回音。


这场战役,唤醒了人们的社会责任感,也唤醒了越来越多人的传染病防治法律意识。


日前,中国政府正式宣布“非典”被纳入法定传染病的范围。也就是说,任何“非典”病人、疑似“非典”病人以及发现疫情者,都应当及时报告,否则将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有关检查、预防、控制措施。


———政府有关主管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疫情。


———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地如实公布和通报疫情。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


“非典”这样的新生病种,被列入传染病,就意味着政府负有相应的报告、公布疫情、控制和消除该传染病的法定职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就负有“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的法律职责,意味着对于其中玩忽职守造成“非典”传播或流行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甚或追究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37条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比照刑法第17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援引的是1979年刑法,当时规定: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97年刑法修改后,加重了玩忽职守罪的处罚。新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温家宝总理强调,要严格疫情报告制度。所有地方、任何单位都必须及时准确地掌握和上报疫情,绝不允许缓报、瞒报和漏报。否则,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在卫生部坦诚承认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准备不足、要求不明确、指导不得力,没有做到准确地上报疫情数字之后,从23日起,北京开始公布重点隔离地区名单。中国政府和公众正迎来抗击非典型肺炎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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