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民事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1-06-18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XXX,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大豆村131号。
委托代理人:郑吉文,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38岁,汉族,现住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西河村77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支公司开发区营业部,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四海路51号。
负责人:史凤茹。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84.17元、误工费3360元、护理费1600元、交通费酌定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酌定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费用合计11844.17元;
2、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2月2日11时许,原告下班后骑自行车行至通州区潞城镇大豆村路口时,与被告张士军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45798的小型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紧急送往通州区潞河医院抢救治疗,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支队潞河大队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事故认定,被告张士军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经通州区潞河医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裂伤、头皮血肿、多发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12天,于2009年12月14日出院,医疗费用已由被告张士军支付,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定期门诊复查、口服药物治疗、随诊。
2009年12月25日,原告因停经37天,经通州区潞河医院妇科诊断为已怀孕一月有余,医生告知住院治疗所做CT、X光及使用药物等会对胎儿产生影响,建议做人工流产。故此,原告分别于2009年12月26日、2009年12月30日在北京市通州区甘棠卫生院进行了药物流产术及清宫术,共花去医药费共计684、17元。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交通事故发生前原告已怀孕,因被告张士军违章驾驶的行为导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对胎儿健康产生不利影响,致使原告被迫做流产手术,给原告的肉体及精神造成了极大伤害,被告对此应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对原告及其家人的心灵创伤。
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零一零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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