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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归责原则

发布日期:2011-06-23    文章来源:法律界
在传统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上,法律所奉行的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受害人无法证明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而不能受到赔偿,特别是在受害人与加害人二者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受害人就更处于弱者的地位,其利益如何得到保护?如果法律不给予救济,则显失公平,会使加害人应实施了加害行为,但适用过错责任的疏漏而逃脱责任。所以,过错推定责任制度便应运而生。所谓过错推定责任制度,是指受害人所受之损害与加害人之行为或与加害人之物相关联,而在加害人不能提出反证以证明其清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承担责任的制度。“应用过错推定,是现代工业社会各种事故与日俱增的形势下出现的法律对策。”

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因为它能较好地平衡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避免了受害人因无法举证而陷于败诉的困难境地,也赋予了经营者一定的抗辩空间。如果采用严格责任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其适用范围的扩大,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过错推定也不能滥用,必须要受到一些限制。首先,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由于推定的事实有时具有拟制的前提,因此法律规定推定要慎重使用,前提条件就是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其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要给被控方提供充分的反驳和反证的机会。适用法律绝不能断章取义,更不能仅凭原告一家之言,就轻易下结论。最后,必须正确认识过错推定适用的条件和程序,严格依据其步骤来推定过错,既保证受害人能够获得救济,又防止过错推定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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