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校费不属婚姻法规定的必要教育开支
发布日期:2011-06-23 作者:李海英律师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离异父母中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分担或承担子女教育费用的法律定位是以“必要”为前提的。根据我国目前教育现状,必要的教育费应是指依照国家关于教育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接受或维持正常教育所不可缺少的基本费用,它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属于国家法律或政策允许收取的费用支出,而非法律或政策之外非法或不合理收费支出;属于接受或维持正常教育的费用支出,而非接受或维持非正常教育的费用支出;必须是不可缺少的基本费用支出,而非任意性费用支出。
择校费作为目前一些学校对跨区域异地就读学生或入学考试成绩未达计划录取线的学生进行招录时以超过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巧立名目所额外收取的一种费用,是在我国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众多家长为使子女受到优质教育而角逐较好学校背景下所催生的一种不正常收费项目和收费现象。这种收费作为一种不利于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社会问题,一直是国家禁止和查处的对象,因此,它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必要教育费范畴。如果学生父母为此费用的负担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时,尽管为子女缴纳择校费一方关爱子女的出发点是合乎亲情和正当的,但囿于择校费收取的非法性和法院法律文书对社会公众所具有的规范和宣示功能,法院不应采取法律手段对这种费用进行强行分配负担,否则就会形成从司法层面支持或变相支持这种收费合法化的错误导向。
本案中,原告中考成绩未达江苏省清江中学计划内录取分数线,按当地高中学校正常录取顺位,原告可至清浦中学就读而无须缴纳择校费用;但原告及其父亲坚持选择至江苏省清江中学就读并缴纳基本教育费用以外的择校费,具有择校性质。现原告要求被告分担该费用无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问题
- 新的婚姻法规定有事实婚姻吗 2个回答20
- 婚姻法规定;婚后赠与房产是否结婚年限越久就变成婚姻共同财产? 3个回答5
- 婚姻法规定;婚后赠与房产是否结婚年限越久就变成婚姻共同财产? 1个回答0
- 婚姻法规定 3个回答20
- 婚姻法的规定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重大变化!法释[2024]1号: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共7条)|2024.2.1起施行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给付彩礼,何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
- 婚前个人积蓄婚后变化部分的归属
-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能否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
- 【成功案例】孩子高考冲刺期,男方辱骂恐吓孩子,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 房产证登记男方1%女方99%,离婚时按份分割还是均分?
- 离婚分的房子,事后因前夫债务被执行?
- 北京高院: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 离婚又复婚,第一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 未婚女性寻求代孕合法吗?
- 分居满一年就能判离婚?
- 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女能否继承房屋
- 孩子的抚养权,谁有钱就判给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