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笔记:公司法资本三原则(1)
发布日期:2011-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资本确定原则的规定已不再严格。
此原则体现在我国《公司法》第26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第59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第二,资本维持原则,即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
1.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中有4种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须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27条)。
2.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出资后,必须经过验资程序(第29、90条)。
3.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其出资(第36、201条)。
4.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第167条)。
5.股份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份(第128)。
第三,资本不变原则:即公司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资本。《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
1.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第38、104条)
2.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180条)
3.在减少资本时,公司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第1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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