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笔记:公司法资本三原则(5)
发布日期:2011-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A.一般允许,但国务院规定不得从事投资活动的公司除外
B.一般允许,但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不能使该比例降至50%以下的除外
C.一般不允许,但国务院规定可以从事投资活动的公司除外
D.一般不允许,但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使比例降至50%以下的除外
答案为:C(按新《公司法》的规定,本题无正确选项,新《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本题考公司向其他公司转投资的规定,《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4.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8万元和3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1996年单选题]
A.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答案为:B
本题考公司成立后,出资者的非货币出资不足章程所定价额的处理办法,《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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