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子女名义购买的房产,所有权就一定属于子女吗?
发布日期:2011-07-19 作者:姜伟东律师
就这样,老两口和女儿相安无事两年多。慢慢地,矛盾和纠纷开始出现了。由于老两口的退休养老金也并不宽裕,再加上各种开支和费用支出,曾经卖掉自己房产的钱所剩无几了,再也承担不起两套房的按揭还款了。于是,2007年8月,就和女儿商量,让她找份工作或者找个合适的对象结婚,这样就可以承担她自己那套房产的按揭还款了。就这样,老两口就没再给女儿那套房产交按揭还款了。2007年年底,女儿由于交不起按揭还款,就在没有和老两口商量的情况下,将她自己的那套房产转按揭卖掉了,扣除银行的还款,实得25万元,只给老两口2万元,其余的被她以做生意为名占有了,带着钱她就去了南方。实际上,那套房你卖了就卖了,虽然老两口非常生气但是毕竟答应过给她一套的。没想到,2008年7月的一天,女儿从南方回来,说做生意亏本了,想用老两口居住的房产再抵押贷款做生意。这下,老两口就彻底愤怒了,并提出来要求女儿立即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女儿没有答应。出现了这样的纠纷,老两口无奈,只好诉诸法律,委托本律师来替他们打这起房产纠纷官司。2009年1月,本律师代理两原告夫妻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丰台区光彩路某院1号楼1单元某号房产判归两原告所有。
法院审理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某院1号楼1单元某号房产由原告周海军和李淑芬出资以被告周小红名义购买,周小红出具书面证明将此房屋产权归李淑芬所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现原告要求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某院1号楼1单元某号房产归其所有之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4条、第55条、第5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座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某院1号楼1单元某号房产归原告周海军和李淑芬所有。
一审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现原告正在办理房产按揭一次性还款和过户手续。
著名北京律师姜伟东评析:
本房产纠纷案争议的焦点是:以成年子女名义购买的房产,房产所有权是否就一定属于成年子女有?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出于各种原因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有很多。有的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有的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今天,在此不探讨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问题,只探讨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问题。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两原告夫妻于2007年3月让女儿周小红给出具了一个书面证明,内容是:“现有丰台区光彩路某院1号楼1单元某号房产产权从今日起归周小红的母亲李淑芬所有。”法院也是基于该证据来判决本案原告胜诉的。因此,本案给了许多父母以重要启示,那就是,父母以自己成年子女名义买房时,既然所有的钱是父母出的,为了避免日后出现纠纷,也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最好的办法就是像两原告一样,让子女写个书面证明或协议,来证明房产的所有权归父母。
话说回来,如果父母不让子女写个证明或协议,那么出现纠纷怎么办呢?钱是父母出的,包括房产的按揭首付款、装修款、银行按揭还款、物业费、暖气费和水电费等费用都是老两口出的,会不会父母起诉一定会胜诉呢?本律师的观点是,案件可能胜诉,但不一定,因为这些钱的性质究竟是什么不好判断,如果视作父母对子女的单方赠与的话,那么这种房产案件的败诉可能性很大。
所以,本律师再次提醒天下的父母们,父母出资以自己成年子女名义买房时,让子女写个书面证明或协议,来证明房产的所有权归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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