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意外受伤 监护人与看管人怎担责
发布日期:2011-07-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8年5月6日,母亲李静带丁丁到邻居范丽经营的面食加工坊内提水,水接满后,李静叮嘱正在进行面食操作的范丽帮忙照看。然而,就在范丽招呼客人时,丁丁将右手伸进了正在运转着的切饼丝的机器齿轮中。经医院诊断鉴定,丁丁右手食指、中指中末节骨折、毁损严重,已无保留可能性,构成九级伤残。
大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丁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其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委托他人看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时,应对看管人当时具有的看管能力进行谨慎的审查。本案中,丁丁的母亲李静将其委托给正在进行面食加工操作的被告范丽进行照看,显然未尽到审查及注意的义务。而范丽的经营场所内存在危及幼儿人身安全的危险隐患,其作为经营人应尽到注意义务,以避免人身损害事件的发生。由于李静及范丽均未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造成丁丁的人身受到损害,因此丁丁的监护人与范丽应各自承担50%的过错责任比例。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范丽也应按50%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3万元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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