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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造成污染,岂能国家买单?!

发布日期:2011-07-2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企业污染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2005年底的松花江重大污染事件,引发了社会关注、官场地震和国际环境污染纠纷。近日环保部在其官方网站上透露,自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生以来,国家累计投入治污资金78.4亿元。回溯松花江治污历程,从重污染区到要“使松花江成为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的样板”(《环境经济》 2010年第10期),从饮水困难到要“努力使松花江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5月31日新华社),国家对污染治理的重视可见一斑。

  治污工作理所当然,可污染者、治理主体、出资方之间极不对等、纠缠不清的关系,给有起色的治污工作蒙上了阴影。依照常规,污染者承担污染后果和治污费用乃天经地义,毕竟污染者要对自身行为负责。由于相关法律的匮乏、公益诉讼的缺位,往往有企业对污染环境并不承担责任,甚至将治污责任和费用推给政府。现实中存在的怪圈是:污染者是企业,治理主体是环保部门,利益受损的个人、社会或国家(纳税人)却要承担治污费用,污染问责机制明显处于缺失状态。后果是企业污染环境,纳税人替企业买单;企业再污染环境……周而复始的恶性循环对治污不利,对纳税人也不公平。

  在法治环境不健全的情况下,企业极易逃脱本应承担的责任。譬如松花江污染的始作俑者“始终不言赔”(6月8日《黑龙江晨报》),仅由环保部门来督促开罚单明显勉为其难。虽然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但在产权不明确的情况下,尤其是当前法律明显有阻滞“非利益相关者”“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嫌疑,替他人个人提起公益诉讼本已困难,提起公意聚合的公益诉讼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民众个人与大型企业对抗结果可想而知;地方面对中央企业并不处于优势地位,国家层面难以监控。现行法律约束企业污染难以奏效,道德监督企业污染更不可行。

  从整合各方利益角度而言,国家当然要参与治污,但费用需由企业承担。从宏观层面上讲,政府的目标是为民众提供优质服务,提升自身公信力和执行力,政府在治污中应处于主导地位。企业目标是追求成本最低、利润最大;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很难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尤其当前法治环境不健全,企业规避责任、见利忘义的本性暴露无遗。区域环境被污染,政府参与治污是负责任的表现,但其方式绝非承担治污费用,否则容易被企业利益所挟持。某一国有企业倒闭或无力赔付污染费用,国家可以以治理环境为先而垫付款项;但若一万个企业污染都要国家出资的话,恐怕纳税人难以承担如此重负。今天替中石油善后,明天就需要替更多污染企业善后,国家层面应接不暇,实际上也在纵容企业肆意污染而不承担责任,这对总体发展有害无利。

  西方国家的废弃物治理方式值得借鉴。其基于公益角度考虑制定废弃物处理法令,从源头上规定生产商等的责任。瑞典要求原制造商无偿回收电子垃圾;德国对生产商在废弃物回收的责任进行了规定;日本通过家电回收法明确规定家电生产企业在回收中的责任。在监督严密的法律体系中,西方国家的企业从制造产品伊始,就要考虑可能带来的污染,这种污染结果必须自身承担,企业在制造产品时就会注意减少污染;若企业不承担责任,面临的将是法律的惩罚,社会的道德评判也将使其无法面对,企业不承担责任的机会成本很大,自然会严格遵循法律和社会道德。故法律上的详细规定十分必要,中国可以立法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惩罚力度,使污染企业面对惩罚无处可遁;要降低公益诉讼的门槛,使大型企业面对的是共同体联合而非单兵作战;明确企业产权、职责,从产品制造之初就制定回收规则,从污染源头进行规划整治。

  国家并非为大企业服务,其服务对象是全体民众,我国需要立法规定治污程序中的责任,尤其要明确污染企业在治污中的责任,一旦违反必有重罚。企业本应承担社会责任,岂能一推了之?谁污染、谁负责、谁治理,这才是可行之道。


【作者简介】
蔡英辉,行政管理学硕士,毕业于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从事府际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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