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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文献检索报告

发布日期:2011-07-2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文献检索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Introduction:文献检索的背景、路径以及目的

  1.文献检索报告的背景

  当下中国,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公司资本家嗜利的本性使得公司财富的积累伴随着环境污染、地区贫困、劳资冲突、消费者欺诈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公司,是有担当的经济体”正在国内学界日益形成共识,然而关于公司社会责任(CSR)的讨论却出现了两种不好的进路:一种是将其“大词化”,扩张其语义外延;另一种是将其内涵狭义地限缩为“公司的慈善化”。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现当代国内学界关于CSR的讨论其实早在上世纪的美国就有了答案。通说认为,20世纪20年代Oliver Sheldon在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一书中最早提出了该概念,尔后经历了30年代“Berle-Dodd”的哈佛论战以及60年代管理学派以及新自由经济学派公司角色之争,直至80年代Freeman在批判Friedman的“委托关系”理论和自由契约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

  在长达数周围绕“公司社会责任”的文献检索练习中,学生发现,全面精确的中外文文献检索是一次复杂而艰辛的尝试,尽管学生有着面对数据库和浩繁资料的辛勤和细致,尽管由于语言的限制学生仅对英美法上以及我国法上的相关制度、理论与案例作一研究(且主要是美国法上的),挂一漏万仍不可避免,尤其是呈现在学生面前的是一个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伦理学和哲学等诸多学科所共同面临的课题。

  经过几周来的练习,学生愈来愈体会到文献检索作为一种现代信息获取的高效快捷途径和实用方法对于课程学习以及科研实务的重要性。当我们埋怨文献资料稀缺时,其实它们触手可得,只是需要我们掌握正确的检索方式,并深入了解数据库内容的结构和编排。从一个自利的角度看,文献检索的深度和广度可以弥补学生学术天赋的愚钝,从而增强论文的说服力和规范性。

  2.文献检索报告的路径选择

  法律资料文献检索的课题来源于学生在梁上上教授指导下的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关于社会责任期待点的动态模型假说。该论文的核心在于探究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及其流变,综合借鉴利益相关者理论、公司生命周期理论、福利经济学、公司伦理学、公司生态学、法律经济学等多种分析方法,旨在构建社会责任的动态模型假说以及社会责任的临界点(y点期待)公式。

  当将“关于社会责任期待点的动态模型假说”之构想初步确立为毕业论文的题目时,学生有一种惶恐的心理。随着研究的深入,学生发现:无论是法学规范分析还是经济学分析方法,都仅仅是社会责任问题研究冰山之一角。若是想让学生精心呵护下成长起来的关于社会责任期待点的动态模型真正为大家所接受,除了经受住实践案例的检验,还要加入诸如社会学、管理学、伦理学乃至哲学等多学科的因素考量。如此大规模的交叉学科研究,学生自愧力不能及。也许是机缘的巧合,梁老师推荐学生选修的罗伟老师的法律文献检索课程,在毕业论文写作最艰苦的这段时光,带来了智识上的灵光和方法上的革新。研究与写作,因系统的文献检索而逐渐明晰起来。

  按照罗伟老师关于法律文献检索路径选择的纲要,学生在文献检索的路径选择结构中同样包括了中外文的一次资源(Primary Sources)以及二次资源(Secondary Sources)。所不同的是,学生并没有按照罗伟老师在区分中外法律资源的基础上进而区分一次二次资源的路径架构方法,虽然老师的结构很有道理,可以清楚地向读者展示基于不同的数据库而做出的中外文资料检索路径选择,譬如基于北大法宝而做出的中文法律资料检索,基于Westlaw而做出的英文法律资料检索,基于Beck-online而做出的德文法律资料检索等等。学生试图采用先按照一次资源和二次资源来架构文献资料的基本结构,进而按照国别进行路径选择,详细展开检索。理由有二:

  其一、更加贴近论文写作和理论研究。与文献检索的研究方式不同的是,论文写作的资料研究在关注资料规范性的同时,更加注重的是“说了什么”而不是“怎么说”(规范格式)的问题,即更加注重文献资料的内容与实质。做出上述结构安排实质上经历了一次对于中外文资料的分析与比较的梳理过程,从而使得资料重点更加突出,检索结果更加实用。

  其二、在一次二次资源的内容上,往往存在着一个中外文法律资料的交叉引用问题(且往往是中国学者借鉴引用外国学者的论述)。上述结构安排有利于突出重点,减少叙述上的重复与赘余(尤指交叉引用的部分)。此外,在中外文资料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学生还发现,一些知名学者在引用外文资料上同样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现象,譬如不加引注、错误引注、前后不一致等问题。上述结构安排也有利于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从而增强论文的规范性和引用上的精确度,避免“以讹传讹”的现象发生。

  此外,参照罗伟老师旨在提炼检索语言的5W分析法,学生对检索内容做如下安排:

  1.1 WHO: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对象。这一部分主要涉及到利益相关者理论等方面的检索,检索词诸如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一级利害关系人团体(Primary Stakeholder Groups)、二级利害关系人团体(Secondary Stakeholder Groups)、股东(Shareholder)、供应商(Supplier)、消费者(Customer)、雇员(Employee)、社区(Community)、管理者(Manager)、政府(Government)、其他利益团体(NGO & NPO)等等。

  1.2 WHAT:什么是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有哪些?这一部分主要涉及到中外文相关文献的检索,检索词诸如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公司权力(Corporate Power)、公司管理者信托(Corporate Manager Trustee)等等。

  1.3 WHEN:公司在什么阶段应承担社会责任?这一部分主要涉及到公司生命周期理论等方面的检索,检索词诸如公司生命周期(Corporate Life Cycle)(Enterprise Life Cycle)、导入期(Thanks period)、成长期( Permanent period)、成熟期(Maturity period)、衰退期(Recession)、自由企业体制(Free Enterprise System)等等。

  1.4 WHERE:公司在什么范围应承担社会责任?这一部分主要涉及到公司生态学、公司伦理学以及社区责任等方面的检索,检索词诸如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商业伦理(Business Ethics)、组织生态学(Organizational Ecology)、综合性社会契约(Integrative Social Contracts)、当地社区(Local Community)等等。

  1.5 WHY:为什么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这一部分主要涉及到相关的法条、理论依据等方面的检索,检索词诸如公司的社会回应(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veness)、CSR的一次资源检索、利他主义原则(Philanthropy Principle)、信托原则(Trusteeship Principle)、越权原则和能力外行为理论(Ultra Vires Doctrine)、直接获利原则(Direct Corporate Benefit Doctrine)、经营判断法则(Business Judgement Rule)等等。

  3.文献检索报告的目的

  学生认为,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文献检索是一次有益的尝试,报告的目的旨在为法官、律师、学者提供可靠的资料索引,当然报告最直接的目的,是为本科毕业论文写作提供可资参考的法条、案例与理论素材。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现当代国内学界关于CSR的讨论其实早在上世纪的美国就有了答案。中外文献的检索与比较,可以填补国内学者资料库的空缺,从而避免重打前人之仗,减少无谓概念论争的时间,而将研究的重点集中在学科前沿与新兴领域。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身处知识爆炸的信息时代,文献资料的升级与更新速度可谓“日新月异”,这个时代仍然需要老一辈学者埋首书堆的勤奋与刻苦精神,然而更需要的,可能是先进的文献检索技术和对于数据库结构与功能的全新视野。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我们这一代的学子是幸福的,可以借前人之经验,见前人所未见。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在这个时代,知识的引介固然重要,然而方法与工具的传授显得弥足珍贵。在法律文献检索课程以及其后的报告写作中,罗伟老师不辞辛劳、跨越大洋给我们带来了检索观念和方法上的革新,何灵巧老师以及图书馆的各位同仁兢兢业业、细致体贴的筹划与指导,以及我的导师梁上上教授在报告写作过程中给予我的关怀与帮助,在此特申谢枕。同时,光华法学院图书馆为我们提供了最新的数据库(Westlaw、LexisNexis、Heinonline、北大法宝V5、北大法意、CNKI中国知网)和良好的检索环境,上课的同学们相互之间思维的碰撞往往能迸发出智识的火花,在此并申谢枕。

  为了保证文献检索资料的真实、可靠、权威、规范,报告没有采用Google、Baidu等一般性的检索方式,而是采用图书馆Opac系统以及专业法律数据库的检索方式。资料主要来源于:

  1.1 纸质文本:浙大图书馆Opac系统 webpac.zju.edu.cn 查询,法学分馆书架查询。

  1.2 中文文献:北大法宝 www.chinalawinfo.com V5 www.pkulaw.com、北大法意 www.lawyee.net、CNKI中国知网 www.edu.cnki.net。

  1.3 外文文献:Westlaw International international.westlaw.com、LexisNexis www.lexisnexis.com、Heinonline www.heinonline.org。

  关键词(Keywords):

  公司、企业、社团法人(Corporate)

  社会的、公众的、利益相关者的(Social、Public、Stakeholders’)

  责任、义务、担当(Responsibility、Liability、Burden)

  慈善捐赠(Subscriptions for charitable, benevolent, humanitarian, educational, and philanthropic Purposes)

  公司利益(Corporate Benefit)、社会福祉(Public Welfare)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

  公司权力(Corporate Power)

  信托人(Trustees)

  越权(Ultra Vires)、经营判断(Business Judgement)

  公司生命周期(Corporate Life Cycle, Enterprise Life Cycle, Organizational Life Cycle)

  惟笔者学殖未深,谬误之处必难避免。尚祈贤达教正是幸。

  PART ONE:文献检索中的一次资源

  1.一次资源的结构

  参照罗老师关于一次资源的划分,学生将一次资源划分为:法律(Statutes)、法规与部门规章(Regulations)、法律解释(Legal Interpretations)、案例(Cases)、行政规定(Government Agencies in charge)以及法律数据库(Legal Websites, Datebases)。

  如图一中所示,在课程汇报中,学生提出,对于中国的一次资源,除了法律数据库以外,其他一次资源可以根据检索的结果多少划分为三个大类:

  1.1 法律、法规与解释(美国法上没有解释)

  这一部分内容相对固定,中文检索结果多在十几个到几十个之间,列举起来较为方便,也较易全面分析,因而学生对这一部分采用全面罗列并分析比较的方式。

  1.2 行政规定

  这一部分内容浩繁琐碎,中文检索结果多达几千个,因而学生在进一步的分析中主要选取了浙江省以及全国一些有代表性的行政规定进行分析比较。

  1.3 案例(美国法上称判例)

  案例检索是法律文献检索中的重点与难点。中文案例检索按照刑事、行政、民商事性质作一整理,而在内容与类型上,又大致可以分为产品责任、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物业纠纷、股东诉讼、赔偿与补偿等等。

  此外,对于外国的一次资源,以美国为例,学生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主要从联邦与州两个方向上展开分析。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都有各自的立法权。在联邦的层面上,和课题相关的主要有《美国法典》以及《美国联邦行政法典》中有关公司慈善捐赠责任与小股东利益保护方面的规定。当然,更为适合课题研究的,主要是各州的公司法、捐赠法等私法规定以及相关的判例。特拉华州(state of Delaware)拥有现代而灵活的公司法以及一整套的公司金融服务系统、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高效优越、声明卓著的司法体系,因而成为了“公司的天堂”,超过850,000家公司在这里落户,包括50%的美国上市公司,63%的全球财富五百强公司。因而,学生以特拉华州的法律、法规以及判例为重点。

  2.中文的一次资源

  2.1 法律、法规与解释

  ● 1993年《公司法》第5条(2005修订)(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1.60597)。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 1997年《合伙企业法》第7条(2006修订) (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1.78896)。

  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 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3条(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1.113981)。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 2008年《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7条(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1.109891)。

  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 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1.6384)。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1.89382)。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2007年《劳动合同法》第41条(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1.89382)。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2006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1.76286)。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着力培养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能力。

  ● 2007年10月22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1.113426)。

  88.关于修改公司法,增加公司社会责任规定的议案1件。公司法2005年刚修订,议案提出的有关社会责任问题在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建议当前采取措施督促公司严格依法履行社会责任。

  ● 2008年10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1.113138)。

  6.杨伟程等3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慈善事业法的议案1件(第328号)。议案提出,我国慈善事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需求,应当尽快制定慈善事业法,规范慈善活动,保障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慈善法已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近两年抓紧立法工作,已草拟完成慈善法草案框架稿,内容包括慈善活动的定义范围、遵循原则,规定了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信托、慈善志愿者、政府职责与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等。目前,民政部正在进一步修改,争取年内将法律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慈善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得到较快发展,特别是在今年5·12汶川大地震后开展的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活动中,慈善力量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各界也提出了不少完善慈善立法的建议。我委认为,通过立法规范慈善活动,对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慈善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国务院在慈善立法过程中,注意妥善处理与现行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关系,统筹研究慈善事业立法相关问题。

  ● 2009年10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1.128817)。

  49.关于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法的议案1件。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分散在公司法、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当前的主要任务是积极推动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是否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法需进一步调研论证。

  注:没有检索到相关解释。

  2.2 行政规定

  ●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财会【2010】11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4.135006)。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08】1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4.100817)。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4.144615)。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的通知》(沪银监通【2007】30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12.161302)。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19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12.206565)。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8】35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12.217983)。

  2.3 案例

  2.3.1 刑事案例

  ● “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03.15(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C.187971)】。

  该案的核心在于对生产者、销售者将添加有对人体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产品,流入市场并造成了危害结果的行为,如何进行定罪量刑。产品责任是核心,产品和服务是公司的生命。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是产品责任的延伸,三鹿公司对缺陷产品承担的社会责任主要便体现在依法公告检测结果、召回不安全产品、救济受损害消费者等几个方面,而公司高管对公司行为无疑负有不可推卸的刑事责任。

  2.3.2 行政案例

  ● “徐明才诉爱克发(无锡)影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苏民终字第017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C.86925)】。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关于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公司职工属于与公司有紧密联系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日益被学术界重视的今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中宣示性地规定职工权益的保护也未尝不可。因此,在本案中,劳动法与公司法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上的一致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2.3.3 民商事案例

  ● “章剑华等11人诉黄嘉玮(损害公司利益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333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C.49067)】。

  本案是一起因企业董事长在任职期间,未忠实履行义务,违法经营,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也是一起典型的股东代表诉讼案。公司利益不是全体股东利益的简单相加。现代公司不仅要保障股东投资的安全,也要保障债权人投资的安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确立,可以有效避免公司的财产遭受非法侵害,不仅有利于公司资产的维护和股东权益的保障,也进一步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保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

  ● “陈德勇诉南京轻研机电发展有限公司(解散公司案)”【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06)白民二初字第328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C.231474)】。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后出现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的要求解散公司而引起的诉讼。

  新的《公司法》给予了公司成立和解散更大的自由权,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虽然以营利为目的,同时又是社会的成员,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如分担劳动就业的社会责任,维护经济秩序的社会责任、依法纳税的社会责任、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社会责任等。故此可以看出,公司也有为政府分担劳动就业的责任。公司解散后,公司即终止一切经营活动,必然导致公司职工失业,特别是一些大型公司,公司职工可能达到几百人甚至上千人,在此情况下,因为股东之间的原因导致公司解散,则给政府带来更大的负担,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不利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故对于一些大型公司,应对公司解散权加以限制。解散公司毕竟会造成很大的解散成本,解散后原来经营积累的无形资产,如商誉、客户来源、经营风险、团体精神等将无法发挥作用,重新利用原来公司的厂房、设备、技术、员工投入新的组织需要很大的组建成本和时间,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故如通过修改章程可以使公司维持经营,法律则不予干涉。

  公司章程虽然约定股东可以要求解散公司,法律亦赋予股东该项权利,但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发展来看,政府可以进行干预,要求解散公司的个别股东转让其股权,而公司的其他股东必须接受股权转让,在此情况下提起诉讼程序,法院也不应轻易地判决解散公司。因此,在处理公司解散权的诉讼中,应将调解作为前置程序,法院应要求公司股东之间进行协商,通过其他合法的途径来解决公司内部矛盾,必要时法院亦可组织公司股东进行协调。

  ● “徐海全诉五峰众鑫责任有限公司(损害赔偿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宜民终字第442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C.232880)】。

  本案既是劳动争议案件,又属于民事赔偿案件。劳动者或者遗属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物质补偿,它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享受的基本权利,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 “绍兴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杨佳昕(物业管理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绍中民一终字第640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C.49088)】。

  本案焦点在于物业管理企业应否提供安全防范义务。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就业主受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责任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存在违约行为,包括根本不履行合同义务和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当然,物业服务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物业管理企业还需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还负有采取紧急措施、报告和协助救助义务。

  ●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和侵犯著作权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967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C.230128)】。

  这是一个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例,焦点在于加框(framing)网页是否侵犯他人网页著作权以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网络信息服务商同样需要对利益相关人承担社会责任。

  ● “郑花阁诉张鹏等(见义勇为补偿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终字第75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C.49317)】。

  这是一起典型的无加害人的见义勇为补偿案。见义勇为者以自己慷慨赴险的壮举,使受益人转危为安。对于受害人的救助,从长远看应当是社会责任,但在缺乏相应机制的条件下,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受益人,应适当分担损害,给受害人以补偿。

  3.外文的一次资源

  3.1 联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

  3.1.1 《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

  U.S.C.A. Const. Amend. I-Speech.

  规定了慈善机构(charitable organizations)的设置、运作、资金来源以及演说、游说等言论自由权利。

  11 U.S.C.A.§101.

  规定了破产法人的有限责任,同时引介了Religious Liberty and Charitable Donation Clarification Act of 2006, Pub.L.No.109-390, §1, 120 Stat. 2692 (2006)【amending 11 U.S.C.A. §1325】。

  12 U.S.C.A.§24.

  规定了公司权力与机构影响,其中第八项规定公司有权基于慷慨行善、人道主义之目的(charitable, philanthropic, or benevolent instrumentalities)从事慈善活动以增加公共福祉(public welfare),并强调除非各州法律有规定,否则并不特别禁止联邦银行从事上述慈善捐赠活动。

  15 U.S.C.A.§1.

  规定了商事信托、违法行为以及处罚,在反托拉斯法方面引介了Charitable Gift Annuity Antitrust Relief Act of 1995, Pub.L. 101-588, §1, Amendments(1990)以及Charitable Donation Antitrust Immunity Act of 1997, Pub.L.No.104-63, §1, 109 Stat. 687(1995)。

  15 U.S.C.A.§78j.

  规定了公司作为股东的受托人不得因股东的冷漠而不履行信息披露、社会福利等公共责任。

  26 U.S.C.A.§163.

  规定了财团时代的公司治理模式(Corporate governance in the age of finance corporatism)以及公司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

  3.1.2 《美国联邦行政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没有检索到相关资讯。

  3.1.3 拟制的一次资源:《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 (ALI-CORPGOV)

  众所周知,美国法律协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简称ALI)在美国现代统一法典运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23年根据霍菲尔德(W.N.Hohfeld)的倡议而建,逐渐发展为以完善法律为宗旨的永久性组织。美国法律协会针对“法律应当怎样”的问题,结合一些被普遍接受的、合理的观点,对实体法的许多重要分支做了“重述”(Restatement of the Law)。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重述与法典的编纂不同,因为它除了在法学会内部及编著者之中产生影响以外,并不具备权威性;它与法学教科书也不同,因为它并不引述权威通说,也不试图对不同的案例与观点进行折衷、调和。但由于从事这项工作的学者们的名声及其对工作的认真、负责精神,使得重述具备了与标准论述相似的权威性。《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正是美国法律协会在参与制定“统一商法典”背景下的产物,因而具有拟制的一次资源的地位。

  在ALI-CORPGOV数据库下检索,学生发现S 2.01可资参考。

  ● ALI-CORPGOV §2.01 (As Adopted and Promulgated by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at Washington, D.C., May 13, 1992 Current through June 2010).

  §2.01 The Objective And Conduct Of The Corporation (Approx. 17 pages)

  A business corporation should have as its objective the conduct of business activities with a view to enhancing corporate profit and shareholder gain, except that, whether or not corporate profit and shareholder gain are thereby enhanced, the corporation, in the conduct of its business

  (a)Is obliged, to the same extent as a natural person, to act within the boundaries set by law,

  (b)May take into account ethical considerations that are reasonably regarded as appropriate to the responsible conduct of business, and

  (c)May devote a reasonable amount of resources to public welfare, humanitarian, educational, and philanthropic purposes.

  §2.01,据学生观察,是目前对于公司社会责任最为具体也最有创造性的规定。§2.01不仅规定了公司应以提升润与股东利得为目标,而且需承担三个层次上的社会责任,即受法律约束的强制性责任、考量伦理因素的道义性责任以及基于公共福祉、人道主义、教育与慈善之目的的劝导性责任。

  3.2 特拉华州法律、法规、行政规定

  美国有50个州,每个州都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特拉华州的主要特色之一就在于其向世界各地的投资者提供了灵活而现代的公司法体系以及相关的配套规定。

  6 Del.C. §7309.

  规定了公司的慈善捐赠权力,公司除了追求私利(private profit)之外,还可以基于宗教、教育、慈善、仁义、友谊、社交、体育或者改革之目的(religious, educational, benevolent, charitable, fraternal, social, athletic, or reformatory purposes)追求社会的福祉。

  8 Del.C. §101.

  规定了公司可以基于慈善、仁义、教育、文学或者科学之目的(Charitable, Benevolent, Educational, Literary and Scientific Purposes)向公益基金以及大学院校无偿捐赠。

  8 Del.C. §102.

  考量公司的行为,不仅应考虑股东(shareholders)利益,还应考虑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利益。

  8 Del.C. §141.

  公司管理者作为公司的善良信托人,其经营行为和决策行为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慈善捐赠之判断。

  8 Del.C. §157.

  规定了公司管理者以及股东在公司事务(corporate affairs)以及无偿捐赠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rights, duties and liabilities)。

  10 Del.C. §3104.

  规定了子母公司(parent and subsidiary)相互捐赠之禁止。

  3.3 判例

  Steinway v. Steinway & Sons, 17 Misc. 43, 40 N.Y.S. 718 (N.Y.Sup. May 1896).

  该案中,法院突破了传统的越权原则(ultra vires),改采直接获利原则(direct corporate benefit)之态,认为对于制造公司(manufacturing corporation)来说,基于宣传产品声誉之目的(the purpose of extending the reputation thereof)所为之捐赠属于董事良好的经营判断(business judgement),并未违反对股东的信义义务。

  Brinson Ry. Co. v. Exchange Bank of Springfield, 16 Ga.App. 425, 85 S.E. 634 (Ga.App. Jun 11, 1915).

  该案中,法院坚持了传统的越权原则,认为铁路公司的一般性权力仅依法授(only as the statute confers),不管是否经由董事会同意(with or without the consent of its board of directors),运用公司资金去捐赠,或者以公司名义提供资金建设学校,或者为了建设或改善学校所在城镇,即使学校和城镇位于铁路线因此能增加交通运营,仍然逾越了在Georgia普通法下成立的一般运输业铁路公司董事之权力(the general laws of Georgia as a common carrier)。

  Dodge v. Ford Motor Co., 204 Mich. 459, 170 N.W. 668, 3 A.L.R. 413 (Mich. Feb 07, 1919).

  该案中,法院坚持了传统的越权原则和能力外行为理论,认为商业公司的设立与运营以股本(capital stock)(注:学生理解为股东利益)为依归,Ford先生之构想固然可敬,但他不应该慷股东之慨,因为公司毕竟不是慈善机构,其主观上违反了受托人之义务,应予禁止。

  A. P. Smith Mfg. Co. v. Barlow, 13 N.J. 145, 98 A.2d 581, 39 A.L.R.2d 1179 (N.J. Jun 25, 1953)

  该案中,法院重新将质疑的目光转向越权原则,认为在现代条件下(modern conditions),合理数额的慈善捐赠(reasonable charitable contributions),是对普通法原则下公司暗含和附随权利的一次具有法律意义的实践。对于私立教育机构(privately supported educational institution)来说,阻挡公司进行合理限制的捐赠将会严重威胁他们的生存。

  Sullivan v. Hammer, 1990 WL 114223, Fed. Sec. L. Rep. P 95,415, 16 Del. J. Corp. L. 1621 (Del.Ch. Aug 07, 1990)

  在特拉华州的案例库检索中,学生也有了意外的收获。该案中,法院不仅在合理数额标准又提出重大过失(Gross Negligence)标准,而且对于合理数额也有了重大突破。其中一项规定,被告公司所为之捐赠,数额应受公司普通股股东受领股利多寡之限制,就目前股利水准(current dividend levels)而言,有关捐赠金额不得超过每股3美分(not exceed approximately 3? per share)。

  PART TWO:文献检索中的二次资源

  1.二次资源的结构

  参照罗老师关于二次资源的划分,学生将二次资源划分为:专著(Books)、论文(Dissertations)、法律评论(Law review articles)、调查报告(Law reports)、研究综述(Law researchs)、非政府组织相关信息(NGO)以及法律数据库(Legal Websites, Datebases)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传统的法学二次资源的分类,基于交叉学科的视角,学生将经济学和管理学上的经典模型(Models)也囊括在内,以增强论文的说服力。譬如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模型、公司生命周期(corporate life cycle)模型、成本收益(cost-benefit)模型等等。

  当然,这是一种学理上的分类,考虑到检索内容的特殊性和报告行文的便宜性,学生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将法律文献资料按照出版载体(注:而非阅读载体,否则一切资料都可能被归为网络资讯)的不同再作归类,分为三大类:

  1.1 书籍资料(Books)

  包括专著以及单独成书的相关研究成果,检索途径主要是通过图书馆查阅、Worldcat(www.worldcat.org)以及浙大图书馆OPAC系统检索。

  1.2 期刊与评论(Dissertations & Law review articles)

  包括论文、法律评论、调查报告以及其他不能单独成书但同样具有学术研究价值的文献资料,检索途径主要是通过图书馆法学期刊、学术期刊网以及法律专业数据库等等。

  1.3 网络资讯(World Wide Web)

  这一部分包含范围极广,不仅包括专业法律数据库上的资源,而且包括Google(www.google.com.hk)、Baidu(www.baidu.com)、Wikipedia(www.wikipedia.org)等搜索引擎检索出的一般性资讯。需要注意的是,引注网络资讯往往要加注具体网址(URL-Uniform Resource Locator)以及最近访问时间。

  此外,还有音像制品(VCD、CD、DCD、VHS、卡带)、光盘资料(CD-ROM)、微缩资料等等,再次不作详述。

  2.中文的二次资源

  2.1 书籍资料

  ●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这是目前可以在图书馆找到的研究公司社会责任问题最早的著作。刘俊海博士运用传统法学规范分析的方法,在考察西方国家公司社会责任的基础上,提出了包括借鉴外国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经验、重新定位公司目标、强化董事的社会责任、扩大非股东利益集团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建立社会责任公开机制以及切实落实公用事业公司社会责任等在内的多方面建设性意见。

  同时,刘博士运用法解释学、法比较学、历史考察等研究方法,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问题,并着重就公司对消费者和劳动者的责任分辟专题加以分析。由于是开篇之作,书中仍有不少问题没有来得及深入探讨。

  ●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这是从公司治理的管理学视角切入的代表作。台湾学者刘连煜教授针对台湾地区的公司现象,例如家族企业的公众化、政治献金等想象,从中得到的启发是公司监管模式和企业所有权类型、股权集中或分散的程度、行业性质、财务状况紧密相关。

  刘文旨在探讨公司法上的一些基本问题,其意趣不只在传播美国的公司监管(corporate governance)学说,而是批判分析外来学说,审视本地公司法实践,探究法律背后的深层结构,进而探求与本地环境兼容的公司监管模式和社会责任理念。刘文来回穿梭于不同传统、商业实践和法律制度之间,不时在碰撞中迸发出智慧火花。另一方面,刘教授对对现行台湾地区公司法采以股东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标之指导思想表示了不满,认为此一传统,已渐不合乎现代社会之需要,主张现代公司除了追求经济利益外,亦应善尽其对社会之责任。

  ●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这是从经济学与法学双重视角切入的代表作,卢代富教授创造性地找到了经济学与法学相结合的着力点,从成本、收益、效率、福祉等概念出发,就公司社会责任问题上几个相互关联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作了前瞻性的论述。

  ● 李立清、李燕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这是诸多学科交叉研究的代表作。书中充分运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以公司社会责任的标准化为论述主轴,综合采用了公司伦理学、公司生态学等新颖观点,完成本土环境下的公司社会责任标准化建构。

  ● 王玲:《经济法语境下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这是从经济法角度观察而得的优秀著作,王玲博士在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观指导下展开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和探讨,为企业如何承担社备责任指出有效造径,书中同样运用了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

  ● 王文钦:《公司治理结构之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王文钦教授《公司治理结构之研究》一书,除了阐述公司治理结构的一般理论之外,主要论述的是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管理层的制约机制。关于社会责任,王教授提出应当放在公司治理的整体结构中来分析,强调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管理层决策的制约。

  ● 陈炳富、周祖诚:《企业伦理学概论》,南开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这是公司、企业理论新兴领域研究的代表作。书中以利益相关者为对象,指出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应承担的,包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责任。

  2.2 期刊与评论

  ● 曾新明、廖斌:《论所有权的限制》,载《河北法学》2003年第9期。

  所有权是一种最为完备、最为充分的物权,所有权制度是物权制度的核心。但任何一项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所有权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从所有权限制的背景考察和法理基础出发,阐释所有权应受限制之理由。并对我国所有权限制之状况进行了总结,并指出对所有权的限制与法律规定所有权制度的目的是一致的,设定所有权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的欲望的无限性引起的人与人之间对物关系的紧张性,那么对所有权进行限制同样离不开这一目的。

  ● 汤春来:《美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流变及其启示》,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3期。

  美国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美国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1)对公司职工的责任;(2)对消费者的责任;(3)对资源、环境的责任。汤文通过考察美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流变史,认为我国也必须重视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建立,通过对公司法的修改,建立起营利目标和社会责任并重的公司法目标体系。

  ● 王玲:《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性质、特征和内容》,载《法学家》2006年第1期。

  企业社会责任是建构现代企业与社会和谐关系的一种重要思想和制度。新修订的《公司法》第5条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公司(企业)的社会责任主体地位,无疑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成果。然而第5条毕竟是一个原则性条款,旨在宣示一种价值取向和行为标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性质、特征和内容等并没有明确地予以界定。王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性质,特征和内容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给出了自己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 罗培新:《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司法裁判困境及若干解决思路》,载《法学》2007年第12期。

  《公司法》修订后,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已获得强行法上的依据。公司社会责任承担之实际绩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救济的有效性。然而,当前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模糊不清,法官负担过于繁重使其对不确定的规则缺乏解释热情,而且,商业裁判素养的缺乏,也使得法官无法对公司社会责任这一弹性极强的案件作出裁断。目前亟需搭建更具说服力的理论框架,避免公司社会责任沦为“企业办社会”、“政府摊派企业”之“正当性”基础。除此之外,还应考虑由商务部等部门组织各行会或商会组织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颁布《公司社会责任规范指引》,以利法官在裁判具体案件时妥为考量;最高人民法院亦可在《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发布一批事涉公司社会责任的典型案例,为下级法院提供事理上的逻辑支撑。

  ● 朱慈蕴:《公司的社会责任:游走于法律责任与道德准则之间》,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1期。

  朱文认为,公司社会责任首先是一种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为公司社会责任设定了最低标准;同时,公司社会责任的意义更在于道德准则,道德准则反映了公司社会责任的价值追求。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既离不开法律责任的“硬约束”,也离不开道德准则的“软约束”,其基本联结点在于公司治理层。

  ● 高兆明:《公司社会责任担当及其实现》,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高文以跨国公司在华陷入“社会责任门”现象为切入点,探讨公司社会责任担当及其实现问题,揭示经济活动的背景性制度安排对于公司社会责任担当的基础性意义。

  ● 张帆、许宗鹏:《公司社会责任边界研究》,载《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5期。

  公司的社会责任的边界是研究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基础,含混不清的公司社会责任边界论将有碍于其在实践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基于对公司效率内涵演进的分析,文章指出其边界理应囿于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之内。虽然在这一边界内有着数量众多并且可以准确描述的具体地社会责任需要公司去履行,但不能要求所有的公司都承担同样的社会责任,应针对不同公司的具体情况提出有针对性并且有操作性的社会责任要求。

  ● 周友苏、张虹:《反思与超越:公司社会责任诠释》,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

  公司社会责任产生的背景,是以厘清公法私法的相互融合,着眼于公司营利目的与承担社会责任之间关系诠释的一种超越——效率目标下的公平追求。也就是以尊重公司营利本位的目的为分析进路,寻求向尊崇与利益相关者的社会合约的转变,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共同演绎超越的进程。

  ● 蒋大兴:《公司社会责任如何成为“有牙的老虎”》,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4期。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仍有较强的“大词化”倾向,公司实践对社会责任的理解,也多从战略、规划的角度考虑,或将其解为“公司利润或者资产”的社会性使用,社会责任甚至被狭义地缩微为“公司的慈善化”。《公司法》第5条导入的社会责任条规既是法律原则,也是裁判规范和行为规范。作为法律原则和行为规范的社会责任,贯穿于公司生命的全过程。因此,规范主义的解释应辨明公司如何在其日常商业判断中践行社会责任。对此,有两种公司治理的改革思路即让利益相关者进入公司董事会等内部机构,或在董事会中设立社会责任委员会。前者将从根本上颠覆公司作为营利性组织的基本结构,后者可能是更佳的机制。设立社会责任委员会或借助其他功能主义机制,对董事会商业决策进行社会影响评估,是让社会责任成为“有牙的老虎”的重要举措。

  2.3 网络咨讯

  这一部分的专业法律资料不作专门介绍,前面列举的专著、期刊,很多也是由网络查询而得,北大法宝的一大优势是不仅收集了数量可观的期刊与报告,而且赋予每篇文献资料一个唯一的法宝引证码(citation),检索起来非常方便、快捷。

  重点谈一下非政府组织(NGO,包括民间研究机构)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网站及其动态。

  ● 企业社会责任中国网(www.csr-china.net)

  发布调研报告,开展ISO26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专项培训。

  ●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网(www.chinacsr.com)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中心(China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enter)提供信息支持,关注清洁能源生产与劳工健康保护等问题。

  ●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机构指南(www.chinacsrmap.org)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机构指南是由德国技术公司(GTZ)、商道纵横公司与北京传技信息系统公司共同发起的项目,并由CSR Asia担任媒体合作伙伴。这个项目的目标是希望通过提供权威的中英对照名录,介绍所有在中国运作的企业社会责任组织,从而帮助全球社会更好地了解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现状。发布的最新研究成果是2010年度《中证100 CSR报告评估》。

  ● 2010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研讨会纪要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主办,授权企业社会责任网(www.csr9001.com)发布。

  ● 瑞森德企业社会责任机构(Recende CSR)(www.recende.com)

  提供CSR战略资讯,从事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由国际专业团队执行与评估企业CSR计划。

  3.外文的二次资源

  2.1 书籍资料

  ● 73 Am. Jur. 2d Subscriptions §11 (March 2011).

  规定了为慈善或者公益目的所为的捐赠(Subscriptions for Charitable or Public Purposes)之原则:(1)公司有权捐赠,受合同关系制约(contracts supported);(2)捐赠行为不能使捐助者获利(The consideration need not benefit the subscriber);(3)公平交易、诚信、自由(fair dealing, honesty, and equity);(4)承诺一般不得撤销,归于慈善机构(eleemosynary institutions)之钱财一般不得归还。

  ● 18 C.J.S. Corporations §276 (March 2011).

  规定了捐助者行为之禁止(Estoppel of subscriber),捐助者禁反言,也禁止否认捐赠承诺的有效性与义务(deny the validity of a subscription contract, or liability thereon)。当公司受领红利与其他利得时(dividends or other benefits of membership),不得声明放弃捐赠承诺。

  ● James D. Cox & Thomas Lee Hazen, Treatise 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2:11 (2011).

  介绍了公司所有权控制与社会责任管理对于公司所有人(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 Oliver Sheldon, 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 342-390 (Isaac Pitman Sons. 1923).

  Oliver Sheldon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管理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包含有道德因素在内。首次提出“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语义概念。

  ● Saleem Sheikh,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Law and Practice (Cavendish. 1996).

  Saleem Sheikh博士第一次提出公司的社会回应(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veness)概念,并将公司的社会责任观按照历史时期划分为:(1)古典时期和中世纪时期朴素的社会责任观(公元前5000年至公元550年,1000年至1500年);(2)重商主义时期的社会责任观(1500年至1800年);(3)工业化时期(1800年至1920年);(4)全球化时期的社会责任观(1920年至今)。

  ● Max Weber, The Protestant Ethic and The Spirit of Capitalism (Scribner. 1958).

  Max Weber从宗教和文化的角度阐释了加尔文(John Calvin)改革后,商业伦理与商人价值观的根本变化,营利动机被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动力”而加以肯定,增加财富被认为是“荣耀上帝”的。加尔文教给予勤劳、节俭、守诺、诚信等以积极的道德肯定,“行善”和“禁欲”被认为是“救赎”的唯一途径。

  ● Adolf A. Berle & Gardiner C. Means,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MacMillan. 1932).

  Adolf A. Berle与Gardiner C. Means通过对美国现代公司的长期实证研究,发现随着现代公众型股份公司中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有朝一日,经营者们会演变成完全中立的技术性管理者,由他们平衡社区中各种集团间的不同要求是容许的。

  ● Abbass F. Alkhafaji, A stakeholder approach to corporate governance : Managing in a Dynamic Environment 122, 123 (Quorum, 1989).

  Abbass F. Alkhafaji在书中提出了几点观察:(1)现代社会对公司组织的期待,已由纯然是经济性组织的看法,转变为兼具社会性使命;(2)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profit-maximization),应从过去以短期速成为基准的观点,更改为着眼于长期利益的追求;(3)公司有道德上的义务,以帮助社会处理社会上的问题;(4)公司本身拥有很多资源可供解决社会性问题之使用;(5)公司之行为如能是负责任者,则有利于其形象之提升,从而,有利公司之发展。此外,如果公司自动地善尽社会责任,亦足以避免政府以不必要之外在的法规,箝制公司之活动,造成公司活动受到不必要之管制。

  ● Howard Rothmann Bowen,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 (Harper. 1953).

  Howard Rothmann Bowen在书中提出,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加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 R. Edward Freeman, Strategic management : a stakeholder approach (Pitman. 1984).

  首先,R. Edward Freeman给出了自己对于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的定义,即“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实现目标的过程所影响的任何个人或群体”。接下来,Freeman在批判美国自由派新经济学家Milton Friedman的“委托关系”理论和“公司社会责任就是为股东们赚钱”(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s, 1979)观点的基础上,根据契约理论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即公司除了为股东(Shareholders)追求利润外,也应考虑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的利益,具体有供应商(Suppliers)、消费者(Customers)、雇员(Employees)、股东、当地社区(Local Community)以及管理者(Management)的利益。

  ● Douglas M. Branson, Corporate Governance “Reform” and the New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62 U Pitt L Rev 605 (2001).

  Douglas M. Branson指出,公司治理模式转变的一个途径就是树立起公司管理者的社会责任意识。

  ● J. E. Parkinson, Corporate Power and Responsibility: Issues in the Theory of Company Law 267 (Oxford. 1993).

  J. E. Parkinson对社会责任作出如下划分:(1)以其与公司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之间的关系为准,分为:相关的社会责任与不相关的社会责任。(2)以其受激励与约束的行为规范为准,分为:道德意义上的责任和法律意义上的责任。(3)以公司行为导致的结果为准,分为:牺牲营利的社会责任与促进营利的社会责任。(4)以公司行为背后的动机为准,分为:价值主义态度的社会责任与工具主义态度的社会责任。

  ● W. Michael Hoffman & Jennifer Mills Moore, Business Ethics: Readings and Cases in Corporate Morality (McGraw-Hill. 1990).

  W. Michael Hoffman与Jennifer Mills Moore认为,道义性责任是公司为维护其“正直人格”和内在商业伦理所付出的“内化的社会成本”,是一种自律性的、依照公司内在价值观保证其不至蜕变的不懈努力。

  ● John R. Kimberly & Robert H. Miles, The Organizational Life Cycle (Jossey-Bass. 1980).

  John R. Kimberly和Robert H. Miles在运用生命科学类比方法研究公司理论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公司生命周期理论。“公司要经历产生、成长和衰退,其后要么复苏,要么消失。”在此基础上,按照长程循环模型,将公司生命周期划分为十个阶段——孕育期、婴儿期、学步期、青春期、壮年期、稳定期、贵族期、官僚化早期、官僚期、死亡,并进一步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揭示公司发展的基本规律。

  ● Eilis Ferran, Company Law and Corporate Finance (Oxford, 1999).

  通过对美国公司法上案例的分析、比对,归纳了一些原则,譬如越权原则(Ultra Virus)、公司直接获利原则(Direct Corporate Benefits)、经营判断原则(Business Judgement)等等。

  2.2 期刊与评论

  ● Adolf A. Berle, Corporate Powers as Powers in Trust, 44 Harvard Law Review 1049(1931).

  Adolf A. Berle坚持“管理者作为股东之受托人应仅对全体股东负责”的传统观点,认为现代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带来了私有财产制度的危机。公司管理者作为股东的受托人应仅为股东利益负责。一切赋予公司、公司管理层或者公司内部任何部门、团体的权力,不管源于法律或者章程,其行为必须总是只为所有股东的、可以估算的利益。

  ● E. Merrick Dodd, For Whom are Corporate Managers Trustees, 45 Harvard Law Review 1145, 1160, 1161 (1932).

  E. Merrick Dodd则强调,公司作为经济机构,既有盈利功能,也有社会服务功能。公司利益独立于股东利益而存在,管理者作为公司的受托人,不应仅为股东谋利益,还应树立对雇员、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感(a sense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toward employees, consumers, and the general public)。

  ● Adolf A. Berle, For Whom are Corporate Managers Trustees: A Note, 45 Harvard Law Review 1365, 1368 (1932).

  Berle教授继续阐释“公司的管理者作为股东的受托人应仅为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的道理,并就Dodd教授前文提出两个方面的异议:(1)让公司管理者成为公司所有利益相关人的受托人并对他们负责尚缺乏操作性;(2)公司管理者对股东的信义义务的任何淡化,都只能有助于推行其他潜在利害关系人的主张,这将形成企业管理者放弃利润最大化而追求范围广泛的其他社会目标的不能控制之权力。

  ● David Ruder, Public Obligation of Private Corporation, 114 U. Pa. Law Review 75(1965).

  David Ruder仰赖传统的营利最大化的理论,在经营判断原则的框架之内,提出将公司的资金用于有价值的公共福利措施的设想。

  ● Henry G. Manne,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Regulated Utilities, 4 Wisconsin Law Review 28 (1972).

  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没有一个清楚的界说,Henry G. Manne试图从效用管理与工具主义的立场将公司社会责任融入公司行为的系统理论之中。

  ● Clarkson & Max B.E, A Stakeholder Framework for Analyzing and Evaluating 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 20 The Academy of Management 106 (1995).

  Clarkson教授将利害关系人分为一级利害关系人团体(Primary Stakeholder Groups)与二级利害关系人团体(Secondary Stakeholder Groups)。其中前者指没有其参与,公司就不能作为经营主体(as a going concern)而存在下去的社会团体,由以下主体组成:股东、投资者、雇员、顾客、供应商以及为公司提供基础设施与市场、对公司制定法律与规则、对公司享有征税权和其他权力的政府与社区。后者是指那些影响公司或受公司影响,但与公司之间没有商事关系、且不是公司生存的必要条件的社会团体,如大众传媒和各类专门的利益集团。

  ● Adrienne Arsht, The Business Judgement Rule Revisited, 8 Hofstra L.Rev. 93, 114-130 (1979).

  Adrienne Arsht论及经营判断的五大要素:(1)系争案件涉及商业决策的争议;(2)董事对系争交易不具个人利害关系;(3)已履行其注意义务;(4)已履行其忠实义务;(5)并无滥用裁量权之情事。除非原告能反证证明上述推定之不正确,否则系争交易之合法性,将被维持。法院并将尊重公司经营者之决定,不另作事后审查。

  ● Richard M. Brunell, The Social Costs of Mergers: Restoring “Local Control” as a Factor in Merger Policy, 85 N.C. L. Rev. 149 (2006).

  Richard M. Brunell提出了“内化的社会成本”概念,并重新审视了社会控制理论。对于消费者、雇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感对于公司的成长与发展至关重要。

  ● James T. Hale, Fifth Annual Directors' Institut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Target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Report 2007, 1622 PLI/Corp 223 (September 24, 2007).

  美国最权威的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最近发布的时间是2007年9月24日,报告从社会、环境、经济、教育、慈善事业等方面介绍了美国社会责任的状况并相应提出对策。

  ● Thuy-Nga T. Vo, Rating Management Behavior and Ethics: A Proposal to Upgrate the Corporate Goverance Rating Criteria, 34 J. Corp. L. 1 (2008).

  Thuy-Nga T. Vo站在实证分析的角度,考量了不同公司在不同利得标准之下的管理行为与公司伦理,为公司社会责任研究提供了可资参考的数据。

  ● Matthew A. Melone, Citizens United and Corporate Political Speech: Did the Supreme Court Enhance Political Discourse or Invite Corruption, 60 DePaul L. Rev. 29 (2010).

  Matthew A. Melone系统考察了美国的社会责任运动(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movement),并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充分阐释了其积极意义。

  ● Virginia Harper Ho, “Enlightened Shareholder Value”: Corporate Goverance Beyond the Shareholder-Stakeholder Divide, 36 J. Corp.L.59 (2010).

  Virginia Harper Ho界分了股东利益最大化(shareholder wealth maximization)以及公司的长期利益(long-term firm value),并在此基础上划清了股东与利益相关者的界址,并提出投票与约定(voting & engagement)可能是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最佳途径。

  2.3 网络咨讯

  这一部分的专业法律资料不作专门介绍,前面列举的专著、期刊,很多也是由网络查询而得,重点谈一下国际通行的社会责任标准(百度百科资讯,2011年4月1日最后访问)。

  ● SA8000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1997.10)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益公约制定的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其宗旨是确保供应商所供应的产品,皆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SA8000标准适用于世界各地,任何行业,不同规模的公司。其依据与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及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一样,皆为一套可被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之国际标准。标准包括社会责任的9个方面内容,即:童工、强迫性劳动、健康与安全、组织工会的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歧视、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管理体系。

  ● ISO26000(2010.7)

  ISO 26000社会责任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s)自2005年开始起草的第一个国际社会责任标准。根据ISO决议,ISO 26000将是一个社会责任指导性文件,不用于第三方认证,不是管理体系。标准适用对象包括政府、企业和所有社会组织。根据目前已形成的草稿,标准包括社会责任的7个方面内容,即:组织治理、人权、劳工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公平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参与社区发展。同时,标准强调任何组织都应通过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和交流,全面履行社会责任。




【作者简介】

马俊彦,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民商法点本科直博。




【注释】
本文指导老师为罗伟、梁上上、何灵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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