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挂床”符合情理 醉司机抗辩未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1-07-29 作者:连会有律师
10月23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一孕妇状告司机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李某以孕妇在医院有“挂床”现象为由不予赔偿的主张未获法院支持。法院一审判决其赔偿原告张某全部的医疗费等共计5200元。
今年7月,李某在饮酒后驾驶自己刚买来的五菱牌面包车行驶至壶台公路菜园段时,不慎将已怀孕4个月的张某撞伤住院。张某经医院诊断为“外伤性先兆流产”,其在医院用药3日后,因其系孕妇不能大量使用药物,医院只好让其留院观察以便保胎。15日后张含出院,支出医疗费1230元。
李某因酒后驾车被交警对认定负事故全部过错责任。后张某因赔偿事宜与李某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李某答辩认为,张某在住院期间长期住院但未用药物治疗,存在“挂床”现象,自己仅应赔偿张某3日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原告撞伤已属事实,因张某系孕妇,其在受伤后被诊断为先兆流产,短时间用药治疗后遵医嘱在医院留院观察15日符合治疗常规和人之情理,故李某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其应赔偿张某在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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