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师谈当事人追加被告问题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1-07-31 作者:高宏图律师
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规定,遵循“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的字义解释,当事人确定是包含被告的。由此,保定律师认为现行的法律不但没有禁止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而且应该认为现行的法律直接作出了允许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的规定。
允许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有违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间的由私事务衍生的争议纠纷,私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原告对于自己寻求法律保护的权利有作出取舍的自由,即原告告谁、不告谁法律、法院都不应当主动干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对原告起诉要求的条件之一即是有明确的被告。如果在诉讼中,原告发现或者认为自己遗漏了被告,可以自行选择追加遗漏的被告作为共同被告,但是假如赋予原告明确的被告申请他人作为被告,就等于是在纵容原告明确的被告侵犯原告的私权、主权,法律不应鼓励越俎代庖的行为。
允许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有违原告、被告的基本概念逻辑。原告,是主动启动诉讼程序,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从而使诉讼诞生的人。被告,是被动应诉,被原告认为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的人。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是被告在实施原告才应该做、可以做的行为,是在替代原告再行明确被告,实质上是被告又成为了原告,被告、原告发生了重合,在同一诉讼中一个主体即是被告又是原告。而且,被告是因原告而生,追加的被告是因被告而生,追加的被告在诉讼中同被告的身份、地位、权利是并列的相当的,这不但搅乱了概念逻辑而且乱了“辈分”。
允许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有违法律的平等理念。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规定,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按照通行的理论和实践中的做法,对被告提出反诉也是作为独立之诉来处理的。保定律师认为,在本质上被告申请追加被告也是在提出一种同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请求,无非就是把对象由原告变成了要追加的被告。理论和实践中将被告对原告的反诉作为新的诉讼来处理,却不将被告追加被告作为新的诉讼来处理,对被追加的被告和原告来说是不平等的。此外,实践中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时是不必垫付、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也就是说被告将追加的被告牵涉到诉讼中来不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原告把被告牵涉到诉讼中来,却付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对价,这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综上所述,保定律师认为,实践中的做法之所以存在诸多无法自圆其说的问题,是在于实践中的做法本身存在问题。问题的根本在于本来是两个诉讼的事情,实践中作为了一个诉讼在处理。将被告追加被告作为一个新的诉讼来处理,所有的问题即可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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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高宏图,1999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当年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现执业于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6200710848395。
保定律师高宏图,擅长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遗产继承、合同、房产、工伤、医疗、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公司事务、债务追讨、国际贸易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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