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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同居能否得到遗赠财产?

发布日期:2011-08-15    作者:吴振举律师

婚外同居(第三者受遗赠权)的人能否得到遗赠财产(ZLX)
案例回放:张某与妻子感情不和——后与王女同居——两年后张某患病,去世前公证遗嘱将自己的部分遗产遗赠于王女——后张妻控制全部财产不给——王女诉至法院——结果法院以“张某立遗赠遗嘱的行为是违反公共秩序、违法法律”等驳回王女获得遗赠财产的请求——旁听席上掌声经久不息。
法律依据:本案判决值得推敲:1、张某遗赠完全是对自己私权的处理,是依照法律进行的民事行为,丝毫不具有对公共秩序的破坏。2、行为的起因有违道德,但在法律调整的范围内,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法院应当维护的是法律而不是道德,这一判决置《继承法》与不顾,维护的是道德,损坏的却是法治的尊严。

六、抽脂减肥落下病 美容院举证不能判赔偿
√引子:漂亮的姜女士来到我所,述说她由于吸脂手术,而落下腰部疼痛的后遗症,诶美容院的不负责,使她决定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我接受委托后,就他们委托事项进行相关调查、取证,根据所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基本情况如下:
姜女士是三十出头,系一公司高级白领;
——为减肥到某美容医院以5000元的价格做了腰部抽脂术,术后没有什么异常;
——可六年后的2007年8月份,姜女士感觉做过抽脂的部位麻木、疼痛;
——2007年8月15日,姜女士到某市人民医院检查,所检症状为皮肤发暗,局部弹性稍差,曾作过局部吸脂术。诊断为皮下血管、神经损伤,并进行了对应治疗,但没有好转;
——痛苦的姜女士与美容医院进行了多次协商,美容院总以各种理由推脱;
√律师建议:该委托是医疗纠纷,关键是损害存在的事实,及医疗单位的举证,医疗纠纷案多以医疗单位的举证不能而败诉,同时建议姜女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1、案件定性: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因健康权受到侵害的,起诉请求精神损害的,人法应当受理。
2、办案经过:
1)、为获得证据,有姜女士对双方交涉谈话的录音资料;
2)、起初美容院表示对原告的损害与抽脂手术无因果关系要进行鉴定,后又放弃鉴定,其没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3)、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及录音资料均可证明其有损害存在。被告的新给属于医疗行为,而又放弃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原告的损失应给予赔偿。
4)、对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赔偿。
√温馨提示:
1)、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
2)、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承担的规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如下:
3)、生活中病人在医院输血后染上通过血液传播的疾病;当医院不能提供为当事人所输血浆的对应献血者名单及化验报告,则不能排除因其医疗行为对当事人感染丙肝等疾病有关,故应对当事人的身体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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