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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结算,欠条追款真困难

发布日期:2011-08-15    作者:吴振举律师

管理不善帐目不清 欠条混乱追款困难
√引子:党某是某装饰材料公司新任经理,上任就面临大量经济纠纷,而最为头痛的是与一家销售商的欠款纠纷,因为时间长,且是流水帐,怎么也理不出头绪!就他的委托事项进行相关调查、取证,根据所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基本情况如下:
为家装饰材料公司是一家大型连锁企业,与易财装饰公司有着4多年的业务合作;
——由于双方关系很好,采用不定期结算,同时由于人员变动频繁,易家公司内部帐目管理混乱;两家围绕一些款项是否已付,产生纠纷;
——欠条一,上写到"本单位欠你公司货款268.469.--元、、、。到底是欠26万8千4百69元还是2百69元4角6分9厘?双方各执一词;
——收到条二,时任旺财装饰公司总经理的崔某所打的“欠条,今旺财装饰公司收到**号窗材 60根,崔某。*年*月*日。”,目前崔某已离开该公司一年。旺财公司以崔某已离职,不能确定是否为崔某所写为理由拒绝付款;
——欠条三,上写今欠易家公司货款30000元。旺财公司业务人员李某称,2005年6月5日带30000元钱到易家归还货欠款,还过钱后和易家公司经理到某饭店吃饭,当时想索要欠条,可是几杯酒下肚之后,便分不清东西南北了,乘出租回到家中。次日早上想起欠条没要,想到两公司关系不错也就未放在心上。
——欠条四,今欠易家货款28000元,8月2日,但未注明年份。旺财公司称,两公司有业务往来,但那张欠条并非其于2006年8月2日,而是早在2005年就出具过的,公司已在2006年2月2日支付3万元。由于易家保管欠条的人员不在,只写了张30000元的收条,后旺财公司也未索要。
——另外,易家认为还有一张2万元的欠条因为搬家丢失,不知能否索要;
√律师建议:
1)、首先,列出旺才财公司所欠款的明细,然后根据不同的欠款情况完善证据,特别是欠条丢失的款项必须进行证据固定,然后才能起诉。
1、案件定性:
1)、关于欠条1:根据双方业务往来实际,应属于对书写习惯的认定;
2)、关于欠条2: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3)、关于欠条3:属于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4)、关于欠条4:由于没有书写年份,争议较大;
5)、对于丢失的欠条,只要对方能出具该欠款的证明材料,就可以提出诉讼。
欠款:1笔误+真假欠条+对方欠条不收回+欠条丢失+
办案过程:
1)、法院认为: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每隔三位自然数点一个点为千分号符合职业会计的书写习惯,这个点不能认定为小数点,且第二个点之后还有两条小短横,代表的应该是“角”和“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法院认为:崔某的行为属于企业行为,由企业承担民事责任。所欠**号窗材 60根的事实存在,有欠条为据,针对旺财公司提出的欠条非崔某所写,经司法鉴定结论证实是崔某书写。易家要求旺财公司支付60根的款项12000元,因旺财对该价格计算予以否认,易家又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当时市场价格,因此,旺财应给付同类型号窗材或以履行时市场价格给付货款。3)、法院认为:易家起诉被告欠货款30000元的主张,有欠条为证,该证据为合法有效证据,应予以认可。而被告辩称该笔借款已由业务人员支付,因提供不出合法有效证据,不予支持。
4)、针对多欠货款28000元。 旺财公司同时认为,收条不仅证明其已清结了“28000元”货款,还证明了其多支付了2000元。旺财公司持收条反诉易家公司,要求易家返还2000元。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欠条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故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依法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被告答辩并反诉称其已于2006年2月2日偿还原告30000元,但其提供的收条无法证明其与原告所主张的欠款系同一笔货款,故被告的答辩及反诉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所持欠条并不是2005年8月2日所写,而是2004年8月2日所写,因被告出具该欠条时并没有书写年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该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因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对被告的辩称不予支持。
5)、针对丢失的欠条:在对方不知道我们将欠条已丢失的情况下,采取迂回的办法,首先将双方没有大的争议的欠款进行对帐,在得到对方的该笔欠款证据后,我们对此同时提出诉讼。法院根据此支持易家公司的主张。
最后,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欠条1的268469元,欠条2的最后以市场价格11000元得到货款,欠条3的30000元,欠条4的28000元,同时驳回旺财公司的反诉;及丢失的欠条的
2万元,合计:125849元。
稳馨提示: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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