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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与不定期对养老机构开展服务的情况实施检查(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执法单位: 上海市民政局或区县民政局
事项内容: 检查的主要内容分别为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以及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等方面。
履行程序:

(1)市或区县民政局在实施行政检查时,可以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也可以不通知被检查单位。
(2)市或区县民政局在实施行政检查时,对发现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核发《养老机构整改告知书》、《养老机构限期改正通知书》、《养老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
(3)市或区县民政局发出的《养老机构整改告知书》、《养老机构限期改正通知书》整改期限届满时,应进行复查验收。并将复查验收的结果,通知被检查单位。

权利义务: 市或区县民政局的权利和义务 (1)在实施行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出示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的《行政执法证》。 (2)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依法进行检查。 (3)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严禁接收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得参加宴请和娱乐性活动。被检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对市或区县民政局行政检查人员的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 (2) 行政检查人员在检查时,未出示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的《行政执法证》, 被检查单位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3) 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回答行政检查人员的询问。 (4)对行政检查人员的检查结果有异议, 被检查单位可以依法要求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
事项依据: 规章: 名称: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1998年6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 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 名称: 上海市养老机构年度验审办法 发文机关:上海市民政局 文号: 沪民事发[2000]16号 发文日期:200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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