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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的性质?

发布日期:2011-08-15    作者:吴振举律师
小贴士:
1、同居后青春损失费的性质:性自主权—是自然人自主支配性利益的人格权。目前,对于如何保护性自主权,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依照《民法通则》1061款及《确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款关于保护其他人格利益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ZLX
2、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的变化:离婚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能免除,履行义务的程度,应当以其负担能力相适应,法律不要求义务人超过其实际经济能力的状况承担义务。——孩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父母的能力要求相应的抚养费(可以多次诉讼)。
3、人狗同餐:侵害的是人格尊严的权利。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一般人格权是一种最基本的人格权,包括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是解释人格权的准则,是创造具体人格权的基础,也是补充具体人格权立法不足的法律依据。当某些人格利益应当保护,但是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还不能将其包括在内的时候,就应当依据一般人格权即人格尊严,认定为侵权行为,并予以制裁。(ZLX
4、捉奸与拍照:捉奸拍照,作为证据没有扩散、传播,虽然行为不妥,但并没有侵害“那个女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如果故意捉奸、故意拍照,甚至捉奸的时候进行侮辱,对隐私进行传播和扩散,如果构成侵权则应受到制裁。(ZLX
5、生命权与财产权的冲突处理(殊死搏斗还是以小损失获得更大保护):民法认为,生命权远远高于财产权,应当首先保护生命权。因此,民事主体在身体受到强制或者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实施的必要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如银行遭到抢劫时,被逼交出了部分钱款,而实际保护了更多的钱款)。(ZLX
6、亲吻权等权利泛化:人格权总是由法律规定的,新的人格权也需要讲究“规格”,不符合规格的任何人格利益,都不能成为一个具体的人格权。如嘴受到伤害属于健康权,就不是亲吻权等,法律人要注意。(ZLX
7、亲权被侵害的串子案: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指近亲属之间基于亲属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心内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体照护权和财产照护权(如2002年的通化在医院抱错孩子的串子案,就判决给予赔偿)。。
8、白菜地主张采光权解释什么是相邻权:相邻权,是不动产相邻方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他方的权利便利行使,而对自己权利进行的一定限制,也是便利行使自己权利一方的权利扩张。(如白菜地被相邻的种树影响收成、观景受到影响等都属于相邻权)
9、隐私权:私人活动,是隐私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只要一个人的活动没有涉及到国家公共利益,那么就不受任何人的非法限制和非法干预。任何人对其进行非法限制和非法干预,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都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如工厂厕所探头案、夫妻看黄碟案等)。
《民法通则》没有对隐私权作出明文规定,即没有直接保护,只在司法解释中予以规定,现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隐私权进行了明文规定,可以直接保护。
10、经营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即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保障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的安全义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到侵害的权利。对他人的安全所应承但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种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种义务的来源有三:1是法律的规定(如消法18条);2是合同义务,即在合同中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3是附随义务,即依照合同或行为的性质,行为人对相对人所应承担的附随义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主要有四类:1是设施设备存在缺陷或瑕疵,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如商场在通道上设置玻璃门而未设置警示标志使人撞伤);2是服务管理(服务软件上的瑕疵或缺陷)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如饭店服务员没有擦净地板,留有污渍使顾客滑到伤害);3是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4是对儿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其中124承担的是直接责任,3是补充责任。
11、从爷爷奶奶的角度分析探望权:在债权法、人格权法、身份权法中,法律规定的权利是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只要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合乎情理、符合人性,符合民事习惯的,都是人的权利,都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若没规定就不受保护就不是权利,那很多正当的民事活动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是父母离异或没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这是亲权的内容。在其他近亲属之间,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相互之间的探望权。在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民事习惯。民事习惯认可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亚于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否定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权没有道理。
12、从“陷阱取证”被否定谈证据制度:北大方正集团+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诉北京高术天力科技公司+北京高术科技公司案中,法院认为,陷阱取证采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收集证据,当事人采用该取证方式决定了当事人必然采用欺骗、引诱等方式获得证据,这必将对另一方当事人在正常的经济流转中获得交易机会的权利造成损害,对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带来严重危害(属于武断的认为),认为举证无效。
证据制度的基本规则,究竟是实事求是,还是法官自由心证,或法官内心确信,一直都在争论,我们倾向于法官内心确信的证据制度,即通过当事人的举证使法官对案件事实在内心建立确信,即为证明责任的完成,法官内心确信的主导思想是实事求是,主观臆断地确定证据效力,没有体现事实求是的思想路线,所以,无法建立正确的内心确信(上面的“法院认为、、、”就是主观臆断,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却不予支持)。
13、消协公告不合格产品是行使监督权不是侵权:消协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市场销售产品进行检查和检测,将结果予以公布,尤其是将不合格的产品的检查与检测结果予以公布(最好事先向厂方征询意见,促使改进),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措施,是合法的、正当的,任何人都无权干涉。
而产品诽谤:是商业诽谤中的一种侵权行为,是恶意对生产厂家的产品品质进行公开的诋毁,使产品信誉降低,诽谤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过劳死 侵害的是什么权:过劳死并不是强迫劳动者过度劳动行为的直接后果,强迫劳动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过失,更没有这种故意不能认为是侵害生命权,人已死更不是侵害健康或身体权,侵害的应是宪法43条的休息权。——休息权是宪法权利(再如教育权),也是民事权利,是保证公民在劳动中能享有有效的休息,以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侵害休息权有损害后果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15、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其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明采取推定的方式,即患者只要进行适当的证明即可,法院直接推定医院有过错、有因果关系,如果医院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或没有因果关系,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能够证明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不能证明的,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16、离婚后狗狗的探视权:离婚需要处理三个法律关系,1是婚姻关系的解除问题;2是子女的抚养问题;3、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如宠物狗等属于财产,不能按照子女抚养的探视权的规定来处理)。
17、丈夫在外染性病 传染给妻子是否属于侵权:夫妻之间发生侵权行为,最典型的就是家庭暴力(人格权)和违反忠实义务(身份权),丈夫在外感染性病传染给妻子,无疑对妻子的健康权构成侵权行为,无论离婚或是保持婚姻关系,只要一方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法律都应当支持。
夫妻间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应从共同财产中支付给受害一方,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但加害方有个人财产的,应从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金;如果是约定财产制则一方从自己的财产中支付赔偿金给对方。
18、探望权的中止与终止:探望权的中止与终止,需要必要理由,法定的理由是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没有这样的理由不能中止探望权(若偶尔的 为孩子好而偶而打骂孩子是可以理解,不适宜中止)。该“中止”非“终止”,在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权。
19、解除收养关系仍需尽义务:收养关系是拟制血亲关系,是基于收养的事实而发生,基于解除而消灭,一旦解除就不存在亲属关系。但收养是事实,在收养关系存续较长时间后又解除收养关系(如成年后解除),但是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收养人年老无生活来源时,被收养人应承担一定的经济扶助义务。
20、补充责任:是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受害人同时产生两个以上的赔偿请求权,按照法律规定,首先行使对直接加害人的那一个请求权,当这个请求权不能满足请求时,可以再行使另外一个请求权作为补充(如在饭店用餐被他人伤害,饭店在没尽到的注意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21、死胎等医疗废物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属于患者,对此必须尊重,不得侵害权利人的权利。但应分别处理:1对于尚有利用价值且没有危害性的应交由权利人,2没有利用价值也没有危害的,应尊重权利人的意见(所以对于死胎,应尊重家属的意见处理),3对于对社会和环境具有危害性的人体医疗废物,尽管权利归属于患者,但其处置权不属于患者,应由医院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统一处理,防止危害社会。
22、驴友遇险,驴头担责是否妥当:自冒风险,是指一个人如果知道其所参加的活动具有较大风险,还自愿参加,愿意冒险,应当视为其放弃风险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如体育比赛中的受伤),因此,对于该风险发生的损害,无权请求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损失自担(如驴友遭遇山洪被冲走,驴头可以承担适当责任,而其他驴友是不应承担责任的)
 
23夫妻财产约定AA  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按照婚姻法 ,夫妻可以对财产所有形式进行约定。所谓的AA制就是夫妻分别财产制,不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AA制只能约束夫妻双方自己,对于其他第三人,如果其不知道他们的AA制,则就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单方借款时表明AA制,对方同意借款的,则夫妻另一方对该借款不担责任)。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时应采取何种公示方式,是不足的。
24、孕妇被撞伤产生胎儿的人格利益的保护:对于胎儿的人格利益保护规则是:1、胎儿在母体中受到损害(如孕妇受伤 服药物可能对胎儿造成不利影响),在其出生之后损害确定之时,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行使;2、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3、出生时就是死体的,损害的是母亲的身体或健康,由母亲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5、跳楼自杀撞死他人 应赔偿:自杀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性质:1、自杀性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法律禁止自杀;2、自杀行为人在自杀的瞬间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自杀行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责任;3、自杀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4、自杀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5、自杀撞死人的侵权责任属于死者生前所欠的责任,应当由其承担责任;6、责任的承担应当局限在自杀人自己的财产上。
26、欺诈性(亲子)抚养关系的侵权行为:在主观方面存在两种形式:1是故意欺诈(明知不是亲生而慌称是亲生);2是过失(不知是对方的非婚生子女,经亲子鉴定才知道)。当只有配偶一方欺诈(如鉴定才知道而生父原来不知道)则侵权主体是实施欺诈的配偶一方承担;若生父也知情,则构成共同侵权。该种类侵权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另外还有精神损害责任。
27、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有三类1是制造缺陷、2是设计缺陷;3是产品说明与警示不充分(此最容易忽略 见消权法18条)。产品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致人损害后,受害人同时产生了两个损害赔偿请求权,一个是针对产品销售商的,一个是针对产品制造商的,受害人只能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行使,选择一个,则另外一个请求权消灭。(见产品质量法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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