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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能要求补偿青春损失费吗

发布日期:2011-06-18    作者:钱丹律师
原告:林某
被告:赵某
原被告2002年相识,2005年结婚,2009年赵某提出离婚,但林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在离婚的问题上僵持不下,经过三个月的谈判,林某终于同意离婚,但要求赵某赔偿其青春损失费20万,双方并签下了协议。
2009年8月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但是青春损失费赵某一直没有支付给林某,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履行协议
法院认为:该协议时赵某向林某出具的赔偿青春损失费,进而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因而林某要求赵某履行协议的诉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另外,青春损失费的约定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到底什么样的情况,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呢?
结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只有配偶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的,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此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要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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