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拆迁安置房离婚案
发布日期:2011-08-1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2006年10月16日,田某(女)与王某(男)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2007年生一男孩。现田某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为由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儿子。
王某在1999年10月从朱某处购买房产一套,该房产在2007年底拆迁,并在2008年补偿安置三套楼房。王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有争议。
【分析】
2011年6月20日,王某到所咨询,董学明律师接待了王某并为其详细解答:
离婚案件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感情是否破裂,二是子女由谁抚养,三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四是有无债权债务。如果王某同意离婚,法院在审理时就不调查感情部分;王某的拆迁安置房,是根据房产面积置换的,不是根据人口分配的,而拆除的房屋系王某婚前购买,因此拆迁安置房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田某不能要求分割;孩子从小由其奶奶照看,王某有稳定工作,孩子判归王某抚养的机会大。
【委托】
2011年6月22日,王某委托董学明律师代理。
【调查及判决】
2011年8月10日,董学明律师到潍城区房管局调取1999年购房协议及房产登记。
2011年8月19日9时,潍城区法院于河法庭开庭。在法庭主持下,经过反复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田某与王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由王某抚养,田某每月承担抚养费200元,自2011年9月始至孩子生活自立止,于每月的25日前自行过付。王某每月可探视孩子三次,探视时间双方自行确定。 三、王某一次性支付田某27000元,当庭付清。夫妻共同财产田某分得电动自行车一辆,其他财产双方已自行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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