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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的负债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鉴于我国证券公司运营资本不足以及负债率高等实际情况,《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负债作出了严格的限制:1、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规定倍数;2、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倍数、比例和管理办法,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其对外负债的百分之八。

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九倍。

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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