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的负债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根据《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其对外负债的百分之八。
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九倍。
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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