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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立法的现状与思考

发布日期:2011-08-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近几年,网络事业的发展是极其迅速的。在十几年前,听到信息高速公路的概念时,还觉得是一个很遥远、很新鲜的事情,可是这几年说到就到,大家都享受了网络的便利。有了互联网,就要有对互联网进行规制的法律。因此,网络立法也就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上了。
  说到网络立法,目前主要的还是处于探讨的阶段。这是因为,在中国,目前不仅网络法律是一个新事物,而且就连网络本身也还是很的事物。从法律的角度研究网络、规范网络,保护网络的发展,还是需要一个过程的。我们目前正处在这个过程的探索和刚刚开始阶段。

  基本的情况是,一方面是在具体的立法上走出了一步。最近,国有有关部门对互联网的行政管理已经做出了几个管理规定。这是对互联网进行法律规制的一个尝试,也是探索性立法的第一步。这几个规定,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的,是一种级别很低的“法律”。它的性质仍然属于管理型的法规。还有,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司法解释,这是一个司法解释性的文件,是对在互联网上发表或者使用作品如何处理著作权纠纷做出的如何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内容,属于私法性质,是对网络主体权利的规定。另一方面,是在理论上的探索和研究。处于立法前期的准备阶段。在学者和专家的研究中,对网络法律法律的问题研究,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对立法的框架、立法的主要内容、应当建立的基本制度,已经有了初步的设想。但是,要想达到全面建设网络法的程度,还需要时日。因为网络本来就是复杂的,涉及到网络的法律问题更是复杂,对其认识,不是短短的几年就能够认识清楚的。

  在考虑网络立法现状的时候,应当考虑进去现行法律的适用问题。有些人认为,现在的网络法律是一片处女地,没有法律进行规制;甚至认为网络世界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不能够适用现实世界的法律进行规制。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任何虚拟的世界,都是建立在现实的世界之中的。虚拟的世界是有虚拟世界的特点,但是在基本的问题上,不能借口虚拟世界而逃避现实世界法律的约束。在现行的法律当中,有些规定对网络和网络行为是适用的。例如对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适用著作权权问题,对网上进行电子交易应当适用合同法的基本规则的问题。以及在网络上侵权应适用侵权法追究侵权责任的问题,等等,都是不能回避的。在这一点上,没有任何疑问。

  当然,应当考虑虚拟世界网络立法的特殊性。因此,制订一部专门的网络法律,势在必行。也正是因为如此,网络法律研究也就给予人们以研究的极大空间,学者、专家在这里可以大有作为,大展才华,为中国网络法律研究的繁荣做出自己的贡献。

  网络立法的内容

  网络法律是一个综合的法律,不是可以简单地划入公法或者私法的范围之中就能够解决的问题。这一点,与《商标法》、《证券法》等法律有所相似。

  网络法律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是公法的内容。这一部分的内容是对网络进行管理的行政法内容、对网络纠纷进行裁决的诉讼法内容和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和追究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它的作用,是使国家对网络依法进行管理,对侵害网络权利、违背网络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和处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网络的正常秩序。当前制订的关于对网络进行规制的部门规章,属于这一部分的内容。




  第二部分是私法的内容。这一部分的内容是从民法的角度,对网络主体、网络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网站的权利义务、网民的权利义务、网站和网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网络行为、网络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做出的规定。这种规定,是维护网络世界正常关系的必要条件,是网络主体正当行使网络权利,履行网络义务,依法实施网络行为的法律保障。这一部分,是维护网站和网民权利义务的法律的核心。网站和网民究竟享有什么权利义务,它们互相之间究竟有什么权利义务,都是急需立法规定的。例如,域名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其基本内容是什么,都属于这样的内容。另外。在网络上实施网络行为,应当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应当承担什么后果,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有哪些,都应当在这一部分中规定。

  第三部分是网络利用的法律问题。其主要内容,就是对现实社会的人们利用网络的便捷和迅速,进行网络以外的活动做出法律规定,规定怎样进行这种利用活动,遵守哪些规则,出现争议应当依据怎样的规则进行处理,等等。网络利用形式,包括利用网络进行商务交易,利用网络进行新闻传播,利用网络进行社会交际,利用网络进行文学创造,利用网络进行远程教学,利用网络进行研究包括进行法律研究等等。这一部分就是要对这些内容进行规定,建立和维护利用网络的正常秩序。在这一部分的网络法律中。既有公法的内容,也有私法的内容。

  正是由于网络法律具有繁杂的内容,所以它既不是单纯的公法,也不是单纯的私法,而是一个综合的法律。在这一点上,网络法律与其他知识产权法的特点倒是十分相似的。

  网络立法的形式

  由此可以展望,将来的网络立法的形式应当是:

  一是建立一部类似于《著作权法》、《商标法》或者《专利法》这样的法律,全面规定网络的法律问题,其中既要有上面所说的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还要有详细的行为规范和权利义务关系规定。这是一部独立的法律。

  二是在一些基本法中补充有关网络内容的规定。例如,要在诉讼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中规定与网络相关的内容。例如对黑客犯罪,在刑法中就应当规定其犯罪构成、刑罚幅度;在行政法中规定对网络违规行为的制裁和制裁程序,等等。

  三是要建立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网络法还要做出实施细则,使之成为一个由网络法为核心的,由基本法的相关内容为配套的,由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作补充的,由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作为法律实施说明的,这样完整的法律体系。

  此外,在理论研究中,网络法律研究可以成为一个综合的学科,将网络法律问题都概括进去。之后,在每一个网络法律的分支中,都可以建立分支学科,各自有自己的体系,有自己的理论。

  建立这样的一个庞大的网络法律和网络法律学理论体系,应当是十分壮观的。网络法律和网络法律学这座雄伟大厦,要靠大家的汗水来筑就。我们今天所从事的网络法律研究工作就是在做这个基础的工作。

作者: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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