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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单位有权要求银行协助扣款?

发布日期:2011-08-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哪些单位有权要求银行协助扣款?

  法律规定下列一些单位有权要求银行协助扣款:

  (1)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作出不起诉、撤销案件和结案处理的决定,在执行时,需要银行协助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必须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令、支付令、制裁决定的副本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的副本,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副本)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银行应凭此立即扣划有关单位存款。

  (2)审计部门。审计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缴款、扣款、停止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处理决定的联合通知》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按期上缴违纪款项,有关部门催缴无效时,审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的开户银行,从其有关存款中扣缴入库。

  (3)海关。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关于由银行协助海关追缴或冻结有关参与走私的单位存款的通知》中规定海关在处理各单位违反规定的走私、违章案件、依法追缴走私物品价款、罚款或交纳的税款时,有关单位无故拒不交纳,屡催无效的,县级以上海关可以出具公函,说明情况通知当地银行,由银行从该单位账户存款内如数扣缴并转入海关账户。

  (4)物价部门。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物价的通知》中规定,对于拒付罚款或有非法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物价部门有权在银行或信用社从其存款中强行划拨。

  (5)税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主管税务部门可以正式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转发上海市人民银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冻结、划拨投机违法单位和个人在银行存款手续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投机违法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经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可用公文形式向银行说明案件的情况和划拨理由,银行按照办理。

  (7)工会。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规定,对逾期不交工会经费的单位,经屡次催缴无效的,由县或城市的工会组织以文件正式通知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由银行从单位的存款中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扣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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