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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无法鉴定购货者是否担责

发布日期:2011-08-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4 年3月19日,原告吉水县某具有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与消防队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其承包某指挥中心大楼装饰装修工程。同年6月,经消防队决定,购买上海产天然林牌实木地板,规格为12㎜宽菠萝格,消防队与被告封存了样品,样品上贴的标签为天然林牌,但实际是创鑫牌(样品的背面有“创鑫”字样,但标签将字样大部分遮住了)。2004年12月2日,原、被告签订供货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210㎡的天然林牌实木地板,板材种为菠萝格宽板等。被告实际供货数量为209.8㎡,原告支付货款31474元。2004年11月底,原告已钉好铺地板的地筋及用水泥固定,同年12月25日,原告开始铺设实木地板。该工程消防队聘请了市监理中心进行监理。铺设完毕后,铺设的地板条出现变形、拱起、开裂等现象。原告只得返修,又采购被告木地板1358.6元。因返修未能完全解决问题,消防队强烈要求彻底更换。原告随后又向他人购买了实木地板,将已铺好的地板全部拆除,重新铺设。

  另消防队选定的地面装饰材料为上海产天然林牌实木地板,规格为12㎜宽菠萝格,其将创鑫牌实木地板作为样品封存主要是针对颜色、样式。被告供货后,原告和消防队均进行了验收,原告已实际支付了货款。原告采用水泥固定地筋(龙骨)的方法是在地筋两侧用水泥沙浆护坡。原告认可被告所供地板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外包装上标明了安装注意事项和安装方法。经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咨询,使用过的地板不能进行技术鉴定,而被告又没有同批次地板的存货,故无法对地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于是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32832.6元,赔偿损失4200元(按每平方米人工费20元计算)。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是:

  1、根据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木地板铺设房屋验收规范》载明“铺设木地板基层材料应是优质合格产品,并按序固接在地基上,不允许松动,龙骨两端应钉实,或粘实,严禁用水泥沙浆填充”。原告的铺设工艺为先用螺丝固定地筋,再用水泥固定地筋,隔20多天后铺地板。原告虽在固定地筋方面使用了水泥沙浆,但并未用水泥沙浆填充,只是在地筋两侧用水泥沙浆护坡,并未违反地板安装的有关规范。

  2、消防支队封存样品,不仅要求地板的颜色与样品一致,而且要求地板的样式、标识、质量等也与样品一致,被告未按样品送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3、原告本想对地板的质量问题进行技术鉴定,经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咨询,使用过的地板不能进行技术鉴定,而被告又没有同批次的地板,故无法鉴定,该责任在于被告。

  4、原告虽无足够的证据证实木地板有质量问题,但木地板在铺设后出现了变形、起拱、开裂是事实。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理由是:

  1、原告安装地板违反了《木地板铺设房屋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其用水泥沙浆固定地筋,地板直接铺于地筋上,由于水泥沙浆含水或反潮,致使地板变形,故地板变形是因原告安装过错造成。

  2、天然林牌实木地板是知名品牌地板,其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资料齐备,质量绝对可靠。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仅凭地板变形这一情况不究其原因而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显然错误。

  3、消防队封存样品,主要是针对地板的颜色,由于当时被告店内天然林牌实木地板没有消防支队所要的颜色,所以用创鑫牌地板的颜色代替,而且在封存样品时特意在样品地板上贴了标签,将创鑫牌封住,注明为天然林牌。原告购买的是天然林牌实木地板,被告依照合同送货并未违约,原告也已接受。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理由是:

  1、2004年12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供货协议,即由被告向原告销售天然林牌实木地板,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在使用被告出卖的菠萝格宽板后,认为该地板存在质量问题,属于买卖合同本身标的物质量纠纷,不属于产品责任纠纷。

  2、被告出售给原告的地板虽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这说明该地板经生产厂家自行检验可以上市销售,但并表示该地板绝对不存在质量问题。

  3、现销售的地板安装使用不久即变形、起拱、开裂,故需对该地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检验才能确定。由于使用过的地板不能进行鉴定,被告又提供不了同批次未使用的地板送检,导致对地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无法鉴定,况且被告也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出售的地板无质量问题,因此,被告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4、原告采用在地筋两侧用水泥沙浆护坡的方法固定地筋,但《木地板铺设房屋验收规范》中没有相关规定,故不能排除地板的安装亦存在不合理的问题,原告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5、消防队选定的地面装饰材料为上海产天然林牌实木地板,规格为12㎜宽菠萝格,其将创鑫牌实木地板作为样品封存主要是针对颜色、样式。而其被告供货后,原告已实际接受,且地板经原告和消防队验收并已付款,可视为合同内容已经变更,原告关于供货与样品不符的主张不能成立。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作者: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法院 聂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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