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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拒绝房产证上加名 妻子诉请确认共有权

发布日期:2011-08-26    作者:王维琼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颁布以来,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和热烈的讨论,特别是有关房屋产权归属的规定,使得不少家庭成员纷纷在房屋产权证上加上自己的署名,催生了一股“加名热”。因为家庭成员不配合署名发生的纠纷也不在少数,最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荆女士诉称,其与被告李先生于2006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7年1月24日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因买房时被告有北京户口,而原告没有北京户口,经济适用房又只能由有北京户口的人购买,故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被告的名字,原告的名字未能记载,但买房时原告却和被告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贷款,且在随后的时间里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现今,被告喜新厌旧,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原告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原告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为了维护自己对房屋的共有产权,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房屋的共有产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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