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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触电死亡谁担责?

发布日期:2011-08-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通天寨是某县旅游景区,游人可自由前往观赏游玩。2007年4月22日,李某和同学杜某等八名高中学生自发去该景区游玩。上午11时许,他们来到景区一景点,李某不知景点上空裸露的二根铝绞线系输电线路,为观看风景双手抓住二根铝绞线,触电后无法自控,坠入悬崖,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李某触电线路为表后线,产权为四方寺所有,用电方只有一户。某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为便于抄表收取电费,将四方寺的电表安装在离寺院约958米人口密集的村庄中,电线从山下通往山顶,穿越旅游景区到达该寺。触电地点电杆为木质树杆,电线距人步行可达到的山坡垂直长度1.5米,距悬崖峭壁垂直长度0.55米。电杆周围没有设置防护栏,也没有设立“此处有电、危险”等禁示牌。2004年5月6日,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巡视检查线路中发现输电线路不符合规范要求,电线对地安全距离不够,线距太长,对行人等构成安全威胁。同年5月8日,该公司向四方寺发出整改通知书,限四方寺在2004年6月30日前拆除线路或采取更换套线等措施。此后,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监督整改职能,用电方未对输电线路进行整改,也未采取其它安全措施。供电方也未对该输电线路进行改造,明知输电线路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继续使用原来线路供电,直至李某触电后坠崖死亡才停止供电。

  通天寨景区经政府批准成立了管理处,但未对李某等人收取门票费用;四方寺是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开放性宗教活动场所,规模小,无能力对输电线路整改。

  李某死亡后,其父母要求供、用电方及通天寨景区管理处共同赔偿30万元,三被告均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该案是农村电力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一个缩影。随着经济发展,农村用电量增长,电力设施老化、超负荷运转、管理不到位等现象的存在,造成电力事故频繁发生,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数量不断增大,通过诉讼解决电力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增多。由于该类案件专业性强,电力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难于把握;电力事故发生的时间短,触电原因难于查清;供、用电方对电力设施的管理、维护责职不明,民事责任难于确定,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分歧]

  李某触电死亡,谁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争议较大,主要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四方寺应承担主要责任,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次要责任,李某自负一定责任,通天寨景区管理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认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四方寺负次要责任,李某自负一定责任,通天寨景区管理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四方寺承担次要责任,景区管理处负次要责任,李某自负一定责任,供、用电双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其理由是:李某触电后坠入悬崖死亡,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过错明显,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1、李某触电线路不符合规范要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对该线路供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育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国家电力行业标准《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第4.2.2条规定:供电企业应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499-2001)第6.7.2条规定,裸导线对地面,水面,建筑物及树木间的最小垂直和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步行可达到的山坡垂直3米,步行不能达到的山坡、峭壁、岩石垂直1米。第9.3.3条,接户线和进户线应采用耐气候绝缘电线。本案中李某触及的输电线路系电表后的输电线,其接户线和进户线均是裸导线,电线与人步行可达到的山坡垂直距离仅1.5米,人步行不能达到的山坡、峭壁垂直距离为0.55米,据此可知,这是一条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输电线路。《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第4.2.7条规定:供电企业应组织对自备电源用户的安全检查及其电气设备的验收。因此供电企业应对用户电力设备进行验收,电力设备经验收合格,符合规范要求后才能供电,不合格的电力设施不能供电。2、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有义务保障开放性公共活动场所输电线路的安全。李某触电线路从山下通往山顶再到用户,穿越旅游景区,系在开放性公共活动场所旅游景区运行的输电线路,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是景区所在地唯一公用供电企业,有义务保障景区输电线路的公共安全。《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499-2001)第9.2.2条规定:农户生活用电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其电能表箱应安装于户外墙上。这里的户外墙上是指用户所在建筑物的外墙,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将四方寺的电表安装在该寺的外墙上,而是将其安装于远离四方寺约958米的地方,违背了国家电力行业标准,超出规定的输电线路应由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维护并负安全运行的责任。3、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明知李某触电线路对景区的财产及通往景区的行人等成安全威胁,未采取措施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情况下继续供电,导致李某触电后坠入悬崖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农村低压电气工作规定》(DL477-2001)第4.3.3条规定: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在巡视检查中发现有威胁人身安全的缺陷,应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或其他临时性安全措施。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5月6日在供用电线路巡查中,发现该输电线路对地安全距离不够,线距太长,对行人等构成安全威胁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这条线路的用电方只有被告四方寺一户,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完全可以采取停电等措施来消除危险,该公司却继续供电。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曾于同年5月8日向被告四方寺发出了整改通知书,限该寺在2004年6月30日前拆除线路或更换套线。其后至李某触电坠崖身亡两年多,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自己未履行监督职能,四方寺没有拆除线路或采取更换套线等安全措施;明知输电线路不合格,四方寺无能力整改输电线路,自己也未对该条线路采取整改措施,在输电线路没有排除妨害,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依然违规送电,直至李某触电后坠崖死亡才停止供电,这种漠视公共安全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四方寺在输电线路没有明确产权人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情况下,作为电表出表线的所有人,明知输电线路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未向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终止用电,也未按该公司的要求整改线路,对李某触电后坠崖死亡的后果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

通天寨景区管理处是经批准成立的法人单位,其职责是管理、保护旅游景区,因未尽管理职责,对穿越旅游景区的输电线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因而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未能督促有关单位对输电线路进行改造。也没有在景区危险地带设立防护栏、警示牌标志,提醒游人注意安全。虽未收取游人李某门票费用,但其管理职责不能免除,对李某在旅游景区触电后坠崖死亡的后果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

  李某是一名高中学生,有一定的电学常识,应当预见到位于景区上空的两根铝绞线为输电线路而没有预见,面对悬崖双手去抓两根铝绞线,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致使自己触电后无法自控坠崖死亡,本身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李某是未成年人,两原告是法定监护人,故李某应负的民事责任由两原告承担。

  李某触电所涉线路是供、用电双方共同使用、受益的输电线路,供、用电方均有义务保障输电线路的安全运行,因其共同的过失没有保证输电线路的安全运行,造成李某触电后坠崖死亡,供、用电双方构成共同侵权,故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四方寺两者之间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温永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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