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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寻找怀孕母猫如何兑付悬赏金?

发布日期:2011-08-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7年11月26日晚上,天下着大雨,王某家的咪咪(怀有身孕的波斯猫)走失了。王某到处寻找均无下落,这可急坏了王某,咪咪可是她的心肝宝贝,与她相处多年,自己的老伴去世多年,女儿又在外地工作。找了三天都没有音讯,王某于是通过当地的电视台播放悬赏公告,并张贴悬赏传单,内容为“本人有一只头上扎有红色蝴蝶结、毛发全白、脖子上串有金色铜铃(刻有王字)的波斯猫丢失,如有好心人发现后请尽快送回,本人愿意悬赏5000元。联系人:王某 联系方式:×××”。2008年1月15日早上,咪咪突然出现在王某的家门口,这可乐坏了王某,急忙抱进家。就在咪咪回家的第三天,刘某抱着一只波斯猫来到王某家,要求王某兑现诺言,给付赏金5000元,因为这只小猫是咪咪产下的。

分歧:

对于刘某能否得到这5000元赏金的问题,有下列二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能得到这5000元的赏金。理由为:我国《物权法》第112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本案中,咪咪虽然是自己回王某家的,但刘某当时并没有看到悬赏广告和传单,这次咪咪回家也是刘某带它出来,目的是为了让它回到主人身边,所以王某应当按照悬赏广告所承诺的兑现。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不能得到这5000元赏金,但是能得到因管理咪咪和小猫所花费的有关费用。理由如下:我国《物权法》第116条和《民法通则》第分别规定“天然孳息,由权利人取得……”本案中,小猫是咪咪所产,咪咪丢失时王某所发的悬赏广告并没有承诺对小猫的赏金,况且当时小猫并没有出生,孳息物并没有出现,因此本案所争议的悬赏金并不存在,而且咪咪是自己回王某家的,并不是刘某主动送回。刘某最多只能得回因管理咪咪和小猫所花费用有关费用。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兴国县人民法院 辛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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