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消费权益案例 >> 查看资料

店堂告示拒绝顾客拷备婚纱照片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2011-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2009年4月28日,王某和未婚妻在某婚纱照相馆照了一套婚纱照,王某便想用自己的U盘将照片拷到自己的电脑上以便日后随时冲洗加印,但是婚纱照相馆的老板陈某却以其在店堂告示中指出照片底片一律由照相馆保存,不能交给顾客,而且其它的婚纱照相馆也是这样做的。王某跟陈某交涉多次无果,便将陈某告上法庭。
【分岐】照相馆以店堂告示拒绝顾客拷备婚纱照片是否合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婚纱照相馆店堂中的告示内容是也双方照婚纱照合同的一部分,因此陈某拒绝交照片底片并无不当。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中婚纱照相馆店堂中的告示属于格式条款,但这一条款是无效的,因此陈某可以拷走自己的底片。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中王某和未婚妻来婚纱照相馆照婚纱照是和照相馆形成了合同关系,店堂中的告示属于双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案中陈某以店堂的告示为由,不拿底片给王某,排除了王某的主要权利,显然是对王某不公平、不合理的。因此婚纱照相馆以店堂中的告示作为格式条款是无效的。王某完全可以要求拷走底片。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吴雨洲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9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