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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打击丈母娘推高房价论

发布日期:2011-09-12    作者:110网律师
最新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引来了热议,其实两条与房地产最为密切,简要地说,一条是婚前的房子归自己所有;另一条是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归个人。该司法解释给那些看着对方房子结婚的人,或者说给骗婚的人,敲响了警钟。 “丈母娘推高房价说”在房地产界由来已久。有个电视短片中,丈母娘对未来的女婿说,“没有房子可是不行的”。出了新条文之后,很多人说,“房产商乐了,丈母娘愁了”;“新婚姻法鼓励彻底AA制。有这样的婚姻法,您要嫁人您就傻了”;“全国丈母娘联合会表示对新的婚姻家庭法的司法解释相当不满!以后买房坚决要求男方把自个女儿名字写上。”也就是说,为丈母娘支招,如何让自己的女儿占据婚姻的有利的地位。 事实上,这条司法解释原文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此可见,各方父母赠与子女,体现了物权法的清晰转移。一般来说,父母赠与子女房屋,大部分是基于亲情关系,一旦离婚了,这种亲情关系大部分就不存在了。这个条文堵死了那些骗婚和为了财产而结婚的不良习俗。 其实,这个条文并没有对丈母娘们或者女方显著不利,开发商也没有什么可乐的。这个条文,只不过更加尊重物权法的物权而已,将不明确条文变成清晰的解释,避免混乱不已的纠纷。这么多年,这个模糊的条文,浪费了多少物力和财力,引起了多少悲欢离合,还显著影响着年轻人的择偶观。将含混的条文清晰化和确定化,不仅有助于解决现实的纠纷,也堵住了为了房子而嫁的风气。当事人一方根据条文预期有这样的事情,然后可以选择不这么做,以避免出现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现在骗婚行为越来越严重,一个人的行为,破坏了整个婚姻秩序,可谓一个老鼠坏一锅汤。骗婚不仅仅是女孩子,还有的是男人,好多女性都被骗了。还有很多老年人,也被骗婚了。例如,很多案例显示,男性为了获得财产,与死去丈夫的女人结婚,侵害对方子女的利益,如果是房产,就等于骗取了对方的房产。女性骗婚在中国更为普遍,将对方财产骗走之后,就离婚。如果婚姻法不清晰地界定财产继承和产权,那么,很多骗子都会有机可趁。 至于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其原文解释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个条文确定的很清楚,即个人支付首付的房子,就算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还得归于登记者的名下。不过,离婚时不是按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而是按着增值的部分给予补偿,也就是说,按着市价给予补偿。很多人说,女方多是嫁妆,是消耗品,而男方多是房产,不但不损耗还升值,这有利于男方,该条文已经很明确了,即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按着市价进行补偿。 新婚姻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愈演愈烈的看房嫁人或者骗人风气,明确了婚姻双方的财产权利。法律的明确有利于当事人按着确定的预期行事,有助于净化趋向乌烟瘴气的婚姻秩序。一个女孩说,这等于确认了“裸婚”社会意义。是的,两个人打拼下来的房产,比啃老更值得赞赏。婆婆赠与房产给儿子,丈母娘也可以将财产赠与给女儿。无论是丈母娘还是婆婆,大部分的人都是希望子女婚姻美满的。为了财产权利转移的公正进行,明确产权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新婚姻法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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