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鉴定,维持高鉴定级别
发布日期:2011-09-14 作者:吴志成律师
案情简介:2009年11月30日晚,被告翁某驾驶其父亲的小轿车在福清市上迳方向行驶,遇原告所乘坐的摩托车相撞,后原告送往融强医院救治,后出院在福清明源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等级为一个八级、一个十级。
案件审理:在开庭期间,被告及其代理人提出对鉴定书持有异议,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后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作出一个九级、附加一个十级的鉴定结果。
第二次庭审前,本律师对晟蓝的司法鉴定书进行仔细的研究,并翻阅了大量的司法鉴定书籍,后发现晟蓝司法鉴定所所适用的鉴定标准有误。在第二次开庭时提出晟蓝司法鉴定书提出异议,认为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4.8.10f条之规定应构成八级伤残。后法院采纳本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被告的晟蓝司法鉴定,维持原高级别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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