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1-09-15 作者:张志娟律师
2010年2月份接到四个案子,XX公司为其关联公司担保向银行借款分别为9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550万元。接到时一审四案均已胜诉,对方不服提起上诉。我与另一位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参与了此案。此四个案子是分别在不同的庭开的。这四个案子的特别之处就在于该四案债权合同均经过强制执行效力公证,2008第17号司法解释就经过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凭证规定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公布之前,司法现状处于申请执行和提起诉讼都存在的状况。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就此司法解释能否适用于本案进行了辩论。上诉人以司解发布之前的司法状态及当时的社会情况、本案的形成过程及相关的司法判例作为出发点,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应适用该司解。我则依据该司法解释出台的历史根源及发布时间及施行时间、及该司解的性质,认为该司法解释恰恰是为了解决原法律适用中的混乱局面,而根据该司解的发布时间为2008年12月8日,实施时间为2008年12月26日,显然,上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是在2009年,当然应该适用该司解,其起诉应予驳回。此案于9月份胜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驳回。 张志娟律师书,禁止盗用及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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