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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擅自改变子女的姓氏,丈夫可否要求变更?

发布日期:2011-09-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黄某与邓某因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婚生子黄某某随母亲邓某生活。不久,邓某与唐某结婚,并且与黄某某一起生活,相处融洽。可是,邓某为了与再婚丈夫更好的生活,四年后将其子黄某某的姓氏改为唐某某,从此以后,邓某对其子的活动控制很严,形影不离,还严禁黄某接近黄某某,以防他知道儿子该姓氏一事。但是,黄某在知道原因后很是生气,认为邓某不仅侵犯了其探望权,而且还擅自改变了儿子的姓氏,因此他向法院起诉,要求由自己抚养黄某某,否则,就不再支付抚养费。

【分歧】

前妻擅自改变子女的姓氏,夫可否要求变更?

第一个观点认为,邓某擅自改变子女的姓氏,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而且邓某将某某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干涉自己探望子女的权利,故而黄某有权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第二个观点认为,邓某擅自改变子女的姓氏欠妥,但是将子女的姓氏改为再婚丈夫的姓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更正,不过这些不能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再说黄某某已经有12岁,愿意随母亲生活,在双方都有能力抚养的情况下,孩子随哪方生活应当尊重孩子的意见。

【评析】

笔者支持第二个观点。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据此可知,邓某改变子女姓氏为唐某的姓氏的行为是不对的,其应当恢复子女的原来姓氏。不过按照《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假如邓某将子女黄某某改姓自己的姓氏,按照《婚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黄某也不得拒付抚养费。

在本案中,黄某某已经与母亲和继父生活多年,家庭关系融洽,并且现在的生活条件和学习环境都比较好。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在黄某某表示愿意继续随母亲生活的情况下,不能变更黄某某的抚养关系。

第二、《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只要黄某按照约定或法定形式探望子女时,且没有不利于子女心身健康的情形,离婚父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邓某必须履行其协助的义务。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涂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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