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女儿觉受阻 前妻要求变更抚养权
探望女儿觉受阻 前妻要求变更抚养权
离婚五年的沈女士近来探望女儿时,发现前夫和其家人不太配合,女儿对自己的态度也变得生疏了。沈女士认为前夫暗中使坏阻碍其行使探望权,并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法院认为不存在法律规定中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情形,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3年,沈女士与前夫连某生下了女儿琪琪(化名),在女儿不满三周岁的时候,两人因感情破裂离婚。双方约定琪琪由连某抚养至满18周岁,沈女士享有探视权。沈女士表示,刚开始双方尚能遵守约定,但慢慢地连某及其家人对其探望女儿开始设置障碍及故意刁难,女儿也表现得不愿意见到自己。
沈女士认为,这一切表明前夫连某是在剥夺自己的探望权。沈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女儿琪琪由其抚养。
到底存不存在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情况呢?
法庭上,沈女士提出,女儿现在已满7周岁,正处在心理、生理发育的重要阶段,离不开母亲的悉心呵护。另外,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如男方再婚后,女方发现其女儿在男方的家庭生活得不如意,涉及到健康及安全而导致影响其健康成长的,则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连某目前已再婚,并育有一子。沈女士认为,女儿若能与她共同生活,对其成长、教育更为有利。
沈女士的前夫连某则表示,其经济实力良好,完全有能力、有条件抚养琪琪。他的父母、妻子非常疼爱琪琪,积极为琪琪创造一个健康快乐的家庭成长环境。琪琪与他现在的妻子的关系非常融洽,情同亲生母女。同时,琪琪已完全适应现有的生活、学习环境,学习成绩优异。她也明确表示愿意跟爸爸生活,而不愿意跟生母生活。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沈女士和前夫连某的经济条件、抚养能力相当。女儿琪琪随连某生活已有四年,与连某及其父母、妻子均培养了深厚的感情,且琪琪在校表现优秀、成绩优异。因此,琪琪随连某生活对其健康成长更为有利。而连某也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故法院驳回了沈女士的诉讼请求。沈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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