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没保管好定作人提供的材料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1-09-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由于承揽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材料的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自负费用补齐、更换与定作人提供材料同质同量的材料,因此造成定作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造成迟延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材料是不可替代的,由于承揽人的原因致使该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定作人材料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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