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事实主张了民事赔偿能否再起诉?
【案情】
张、李两家是邻居,素有矛盾。2009年8月5日,两家因口角发生打架,李某将张某打伤,经村委会调解,李某赔偿了张某150元医疗费。事后,张某觉得此事窝囊,便于11月20日邀其三个兄弟一起将李某打成轻伤甲级。李某便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依法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3.2万元。诉讼中,张、李双方就民事赔偿的问题达成调解,由张某赔偿李某2万元损失。之后,李某于2010年3月6日再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的三个兄弟赔偿损失1.2万元。
【分歧】
法院应否受理李某的起诉?
对此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事件的受害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且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李某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就同一事实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了民事赔偿,并与张某达成了调解,实际获得了2万元赔款,李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违背了“一事不再审”原则。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张某邀其三兄弟将李某打成轻伤甲级,其伤害后果是由张某及其兄弟的共同侵害所致,李某有权在向张某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向四个共同侵害人主张民事赔偿,而李某单独对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院应当尊重其选择。
第二、李某在刑事诉讼中提起的民事赔偿请求,是其对其享有的诉权的一种处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李某在向张某提起诉讼时,没有起诉另外三个侵害人,是其放弃诉权的一种行为。
第三、李某既然在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与张某就民事赔偿的问题达成调解,该调解书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在此,即使另外三个侵权人没有实际承担赔偿责任,但效力范围也及于他们。否则,张、李双方无权就民事赔偿的问题在另外三个侵权人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私下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就同一法律事实、同一诉讼请求再行起诉,违背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一事不再审”的原则。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法院不应当受理李某的起诉。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刘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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