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打赌而允诺的赠与是否成立?
【案情】
王某经营一乡村烟酒店,韩某经常赊欠酒水,王某几次催债未果。2009年10月18日,韩某再次赊欠,王某嘲笑道:“穷鬼,没钱还赊账!”韩某回答:“开了一家破店,就了不起了?”王某恼火道:“我是开店了不起,又怎样?你在店门口大声叫我三声干爷爷,我手提电脑就归你了。”韩某听后,当即向王某大叫了三声干爷爷,遂要求王某将手提电脑交付给他。王某回绝韩某,双方遂起争议。
【分歧】
因打赌而允诺的赠与是否成立?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应当将手提电脑交付给韩某。王某表示了赠与手提电脑的意思,韩某应约向王某叫干爷爷,该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王某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可以拒绝将手提电脑交付给韩某。依据合同法“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王某在交付手提电脑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应当将手提电脑交付给韩某。该赠与合同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为不可撤销。
第四种意见认为,王某可以拒绝将手提电脑交付给韩某。王某赠与手提电脑的表示行为并非其内心真实意思,该赠与合同不成立。
【管析】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同时,赠与可以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该案中,王某做出了赠与一台手提电脑给予韩某的意思表示,但是附有条件,韩某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立时,合同即生效,韩某履行完义务这一条件成就时,该赠与合同生效。
赠与人享有在交付赠与物之前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是附有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除外。该合同中,附有一定的义务,且受赠人已经履行了该义务,那么就不能简单地认为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
如果从以上角度分析,在该赠与合同中,王某应当将手提电脑交给韩某。但是,合同法律行为需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从构成要件角度分析,该赠与合同却不成立。
王某要韩某叫三声干爷爷的真实意思是要借机羞辱韩某,发泄对韩某所赊欠酒水钱不还的愤怒情绪,赠送手提电脑并非其内心真实意思,该赠送行为的表示内容和内心意思不一致。而韩某经济拮据又嗜酒如命,欠钱不还,遭到王某的羞辱后,为了令王某难堪,破罐子破摔,采取丧失自尊的行为虐待自己。韩某此种回应本意是为了让王某陷入两难境地,而并非是接受赠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故本案中,王某和韩某之间赠与合同不成立,王某可以拒绝韩某要求其交付手提电脑的请求。
另,无论是王某为了发泄怒火的羞辱行为,还是韩某为了赌气而采取的自虐行为,都违背了善良风俗,损害了社会公德,实为不可取。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熊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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