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1-09-23    作者:110网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被告人余XX故意杀人一案,经开庭审理,作为原告人的代理人,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余XX给被害人的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无法弥补的精神伤痛,现根据事实及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民事部分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计算方式及责任承担。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28条、29条规定,被告人余XX及朱XX应连带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15481元/年×20年=309620元、丧葬费:2424.33元×6个月=14546元、原告人江泽镇被抚养人生活费:10618.7元/年×18年÷2=95568.3元、原告人江XX被抚养人生活费:10618.7元/年×20年=212374元、亲属办理丧葬交通费酌情为2000元。
2、被害人江XX系原告人刘XX及江XX唯一的儿子,也是整个家庭的经济来源和生活支柱,老年丧子,白发人送黑发人,心灵的伤痛可想而知;被害人江XX被害时,其儿子江泽镇还未出生,自2004年出生以来,就未曾见过自己的亲生父亲,至今都不认得自己的父亲,幼小的心灵伤痛将永远都无法弥补;被告人的行为给三原告人的生活造成的是毁灭性的打击,如今,两位老人仅仅依据微薄的低保收入艰难供养着孙子江泽镇的学习和生活,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代理人强烈要求被告人余XX及其家人、朱XX等赔偿三原告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当然,再多的数额赔偿都无法挽回失去的生命,但赔偿将会使生者得到一丝安慰。
3、民事赔偿共计684108.3元,朱XX应在本案中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事发当天,是朱XX打电话约见被害人江XX,朱XX明明知道如果约见被害人将会使得余XX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加剧,并有可能使得冲突进一步升级,对可能发生的冲突朱XX心里最清楚,但朱XX却不顾可能发生的事实,执意约见被害人,为被告人余XX进行杀人的行为提供了前提条件,应在民事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刑事部分被告人余XX应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1、被告人余XX怀疑其妻子朱XX与被害人江XX有染,于是要求其妻子约被害人出来会面。2004年5月11日晚上七点左右,朱XX约好被害人在市茶山路口见面,被告人余XX便从家中携带一把长30余公分单刃水果刀与朱XX一同出门,并在路旁守候被害人江XX。被害人江XX到达茶山路口与朱XX见面时,守候在旁边的被告人余XX便从路边捡起玻璃瓶,追到被害人面前,用玻璃瓶朝被害人咂去,并追赶被害人,在追上被害人时又在其身上连刺十三刀,导致江XX双侧肺破裂,心脏破裂,最终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余XX故意杀人的,应依法处死刑立即执行。
2、从观上看,被告人余XX因心生多疑,蓄意杀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客观上已经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且被害人因此失去年经的宝贵生命。
3、被告人余XX的自首情节恳请法院不予考虑,自被告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起,逃亡至今已有七年之久,其视他人生命如粪土,藐视国家法律,公然与国家法律作对,七年的时间里,被告人及其家属从未过问过三原告人的生活,也从未向三原告进行过真诚的道歉及经济补偿,被告人的自首不能折抵他应受到的法律制裁,三原告人强烈要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余XX故意杀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赔偿三原告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请法庭依法裁判。
以上代理意见,请审议并采纳。
代理人: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 子 金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