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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入职数月因怀孕遭解聘获赔1万余元

发布日期:2011-10-09    作者:110网律师

员工张红(化名)称自己因怀孕遭公司解聘,公司则称是其擅自隐瞒了怀孕事实。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张红1万余元。 北京天诚企业管理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称,2010年7月26日,张红隐瞒自己怀孕的事实应聘入职到公司工作。在工作中表现散漫,经常迟到早退,有时甚至长时间旷工,虽经多次劝阻,仍不能纠正。2010年9月,张红亭未经批准而休假,并且多领取了工资。2010年12月6日,张红未经批准,自动离岗至今。为严肃企业纪律,2011年1月7日,公司对张红作出开除的处分。实际上是张红自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张红却向海淀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因此,北京天诚企业管理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其无需支付给张红2010年11月及12月工资2639.08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06.73元及2010年8月至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473.68元并确认开除处分决定合法有效。 张红辩称,2010年12月6日,天诚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她不用上班了,因此她认为是天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且在职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天诚公司也没有发放其2010年11月和12月的工资。 法院认为,天诚公司主张张红隐瞒怀孕事实入职且在职期间多次迟到、早退,并存在旷工情形,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天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张红主张怀孕事项属于个人隐私,公司无权调查,且天诚公司实际是以其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张红与天诚公司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各执一词,但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鉴于张红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天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其于2010年12月6日之后不再出勤应视为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张红在职期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天诚公司应该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因此,法院判决天诚公司支付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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