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持有海洛因118.8克,成功辩护获判九年半
发布日期:2011-10-10 作者:张长海律师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0年3月3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苏X委托,为其亲属被告人王XX的运输毒品案件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立即与委托人苏X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委托人苏X处得知,被告人王XX是因运输毒品110余克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公安机关在给家属的拘留通知中告知说,被告人王XX所犯的罪名是运输毒品罪。该案一案一犯。该案现在已经进入审判阶段。委托人苏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被告人王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王XX的起诉书,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王XX。
根据该案起诉书的内容可知:
2009年10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王XX从达州车站乘坐贵阳开往西安的2336次旅客列车,当列车运行在旬阳北至柞水区间时,民警从被告人王XX卧铺上查获其携带的毒品可疑物4包。后经称量、鉴定,从重118.8克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其余三包未检出毒品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以上起诉情况和被告人王XX在案卷中的口供也是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确定该案以为被告人王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为辩护的重点。
2010年3月15日,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王XX的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本案的辩护词。内容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有关的辩护意见。
本案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王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
其次,本案被告人王XX是因为受到毒瘾的控制身不由己,为吸毒方便贪图便宜,致使一次购买过多的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其主观恶意较轻。
再次,本人愿意通过家属向法庭缴纳罚金,也证明本案被告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中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王XX从轻或者减轻的刑法处罚。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2010年3月16日,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王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王XX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为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参与本案犯罪活动也是因为受到毒瘾的控制身不由己,为吸毒方便贪图便宜而构成本案的犯罪作为本案辩护工作的重心。在具体的法庭辩论中,详细论证了本案被告王XX从轻、减轻的情节和事实。使本案被告王X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王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2011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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