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有权纠正单位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11-10-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必须是劳动者出现该条规定的情形,即(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因此职工如果遇到单位无故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工会与单位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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