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看中国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1-10-27    作者:110网律师
  从哈尔滨六警察打死大学生案看中国
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刘文朔
[摘 要]2008410号下午,新任最高法院王胜俊在与珠海市中院法官座谈时提到了当前人们密切关注的死刑问题。王胜俊说,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要考虑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这三大依据引发了空前的讨论,有关民意介入司法的问题再次引起了舆论界的高度关注。
[关键词]民意    舆论导向    多数人的暴政    程序正义  
案情简介20081011日晚间,哈铁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齐新,招待来哈尔滨的同学、肇东市公安局民警李锋,同时邀请哈铁公安局指挥中心民警刘力男,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李鑫宇,香坊分局民警王金刚,交警支队民警栾奡参加。饭后,在刘力男的提议下,6人分乘两辆轿车于22时许来到南岗区西大直街的糖果酒吧。在酒吧门前,林松岭和原大学同学车亮、杨森、潘兴、王振超以及两名女青年,与齐新等人发生口角进而厮打。事件中,多人不同程度受伤,林松岭死亡。
据警方介绍,目前基本查清了案件的起因和过程。由于站在糖果酒吧门前的林松岭和杨森认为李鑫宇在酒吧门前起车速过快,与齐新等人发生口角。经双方劝解后,齐新等人进入酒吧。在酒吧内,双方发生厮打后又打到门外。在齐新、李鑫宇、王金刚的头部、胳膊和脸部受伤并讲明身份的情况下,林松岭仍然不住手,双方再次厮打在一起。林松岭跑到地铁工程铁护板处后死亡。
而随后发生的事情是案情变得错综复杂起来。      
101217时许,猫扑论坛上一篇题为《昨晚哈尔滨6警察将哈体育学院学生当街殴打致死》的帖子引爆网络。
帖子随后被转载到多个论坛,而打人者的警察身份,更引来网络上一片声讨之声。最初,跟帖者对六名警察的行为多有痛斥之语,而对死者则抱以同情。
13日,黑龙江电视台报道此事时,播放了警方从糖果酒吧得到的现场监控录像。
这段录像随即出现在视频网站上,许多论坛的网友都开始围绕该录像展开分析议论。正是这段录像,让网络舆情转向,部分网友由几乎一边倒地痛斥警察,开始转而认为死者林松岭的一些行为也有激化矛盾的嫌疑。
有网友据录像认为,林松岭数次不依不饶,导致冲突逐步升级。
等到显赫家庭背景之类的传闻的真实性被政府新闻发布会断然否定,1019日以后的社会心理再次向死者倾斜,要求严惩涉案警察的呼声又渐次高涨起来。
对于案例的分析
    读完案例,我们发现这只是一场普通的刑事案件,根据案情,不难给6名警察定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在本案中,六名警察对这名大学生拳打脚踢,最后致使其重伤死亡,侵犯了这名大学生的健康权;
    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首先,警察殴打这名大学生本身是违法行为,其次,警察用暴力的手段使这名大学生的健康权受到损害。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本案中,两警察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该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上必须出自故意,本案中,六警察就是为了个人报复,主观上积极追求对这名大学生的伤害结果。
    综上,应该给6警察定故意伤害罪。
    按照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然后是调查取证,根据不同的档量刑,同时根据法医的鉴定确定民事赔偿的数额。那为什么此案被炒得沸沸扬扬,而又迟迟得不到判决呢?答案就是民意的介入影响了司法。
什么是民意?
民意按照韩念西《民意》一书的界定,是具有相当数量的一群人针对重要议题表达其复杂偏好的综合。又有人说“民意像一种感觉,我们平时决定的很多事情是由感觉或者直觉决定的,并没有多少审慎的理性;民意是不稳定的,是快速变化的,是常换常新的需要和主意;民意像是一种假定,比如假定某项政策会得到大部分人的支持,但事实上却有不少人持反对意见;民意更是抽象的,抽象一致的理论,具体表达时却因人而异;民意还是一种公聚状态下的情绪,聚会时喊口号是一种状态,回家静下来想想可能是另一种状态。正由于这些原因,民意似乎是可以被玩弄、被操纵、被变更、被塑造、被包装和被曲解的。”我觉得民意是大多数人所共有的意愿,大家的意愿是根据最基本的社会公平与正义,以及公序良俗所得出的观点。而他们的依据正是我们法律的渊源。民意依靠的是常识、常理、常情,民意体现的就是民主,一个民意高度发达的国家必然是一个高度民主化的国家。
民意应不应该介入司法?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奉行的是司法独立的原则,这项原则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使得司法机关处于一种超脱的地位。那么如今我们的司法是不是真正超脱呢?从“哈尔滨六警察打死大学生”一案中,我们不难看到民意在司法中的强大作用,民意左右司法甚至是干预司法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司法与民意的关系究竟是怎样?民意究竟应不应该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
赞成说:民意介入司法是由我国目前的国情决定的,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都比较尖锐和激化,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仰正在逐步流失。尤其是一些法官跟商人勾结,权钱交易的内幕被曝光后,大众对司法审判的公正产生质疑,继而引发了对法律的信仰危机。因而大众希望通过强大的舆论来给法官施加压力,以求达到他们的期望。他们这样做是对法官的监督,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同时还能抑制司法的腐败现象。民意的介入,也能使法官在判案过程倾听民众呼声,在判案过程中不至于畸轻或畸重,使案件审理的质量提高。例如许霆案中民意的介入就成功使许霆刑期减了大半,从而维护了许霆的应有权益。
放眼世界,西方的陪审团制度不就是民意制约司法的一个很好的例子吗?那些陪审团只需去听,去看,他们不需要有什么专业的法律知识,只需要用最原始的公平正义以及公序良俗来做判断,不需要任何干扰。这难道不是一种民意的表达,这样的结果不是更能够让人信服吗?
民意的介入会给法官的判案带来相当大的压力,但有压力就有动力。有了人民的监督,法官就会更按程序办事,以期做出最公正的判决。长此以往,可以提高公民参与司法的积极性,提升他们他们的维权意识,同时也有助于司法权威的确立。审判也绝不仅仅是司法活动,它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当民意与司法并行不悖时,可以将民意的元素加入到“判决书”中,向广大人民群众作出合理解释,拉近法律与大众的距离,从而使大众更加明白、理解法律进而信仰法律!
反对说:首先最担心是民意被少数别有用心的野心家操纵,而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如果大多数人的民意能够左右司法,那司法的独立性何在?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的一道防线,如果连这道防线都土崩瓦解,那必然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
民意之中包含许多非理性的因素。在现实的情况下,民意表现的是“群众要你死,你不得不死”。而不是法律要你死,你不得不死。民意一直是飘忽不定,民意的转变取决于弱势群体的转变。在哈尔滨6警察打死大学生的案件中,民意有了三次转变:在案件刚发生后,舆论中充满了对警察的斥责,因为警察是强势群体,同时新闻媒体也以“哈尔滨6警察打死大学生” 为标题,其暗示的是“6个警察竟然合起来打死了一无辜的大学生,六个打一个,警察多么恶毒与暴力”,同时也由于警察是强势机关,平时执法以暴力解决,在群众中可谓声名狼藉。此案一出,再加媒体煽动,必然燃起人民心中熊熊怒火,那么严惩甚至处死施暴警察也就汇成一股强大的民意;但是,在警方提供的现场监控录像公布后,特别是在关于死者的亲属是巨贾或高官等各种来路不明却言之凿凿的传闻在网络流布后,舆情突然出现了逆转,同情警察的舆论几乎淹没了对录像带是否被剪辑的质疑。人们痛恨那些在改革开放后富起来的暴发户,“无奸不商,权钱交易”已经让人民深恶痛绝。于是警察又成了除暴安良的英雄好汉了,而大学生的惨死反倒成了死有余辜;等到显赫的家庭背景之类的传闻的真实性被政府新闻发布会断然否定,1019日以后的社会心理再次向死者倾斜,要求严惩涉案警察的呼声又渐次高涨起来。如此飘忽不定的评判,证实了情绪化舆论的不确定性和潜在危险性,也进一步证实了司法独立原则以及程序公正的重大意义。
其次,民意影响的应该是立法阶段而不是司法阶段,一旦制定了一部完整的法律,只要它得到了切实的贯彻实施,它就是符合民意的。法律具有稳定性,不能因为民意而擅自改动。众所周知,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来没有强调以民意为依据,法官判案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只要这三者都具备,就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平与正义。
最后信息的不对称,不平衡,不透明导致民意本身的偏向性,民意也不是绝对公平或正义,而具有很大的情绪性和主观随意性。民意多数情况下是民愤,而信息的多寡又影响着舆论的导向。在这种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人们容易把长期埋藏在心里的不满迁怒于某一个具体的被告,于是这个被告不仅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还要为公众的心理承担连带责任,这对他们来说是不是太不公平了?这符合我们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吗?
对未来民意与司法关系的展望
在我国,民意还会在一定时期内长时间存在,并且还有扩大和增强的趋势。因此我们要做好对民意的引导和监督。
首先,要加强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正是由于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以及虚假错误干扰了司法,才导致我们民意的易变,不准确,而中国目前的国情是政府垄断了信息,如果政府愿意公布一些信息,让我们民众多了解一些,才能保证民意的稳定和准确。  
同时,我们也应该为民意的表达构建一个专门的平台,现在民意的表达大多通过网站或BBS论坛发布,其中很多信息龙蛇混杂,混淆视听。我的建议是能不能建一个第三方的交流平台,这个平台独立于政府和其他组织,不受任何一方利益的干扰,同时还要制定一些规范来引导舆论呢?
总之,公众有表达自由的权利,民意就是这种表达机制的具体体现。只能说民意可以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可以监督司法审判,但是民意过多的介入也必然破坏司法审判独立的原则,唯有把握好这个度才能更好地解决民意与司法的矛盾。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08级本科生,本文载于《南湖法学》创刊号,20106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汤红艳律师
山东济宁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