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1-10-27 作者:徐卫东律师
2007年3月张强与王娟夫妇二人协商将登记在张强名下,坐落于某小区1号楼1单元101室的房屋出售。同年5月,张强便和朋友王林达成协议,将房屋以55万元卖出,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同年6月,王娟的朋友刘磊找到张强要求交接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原来是在同年5月妻子王娟和刘磊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价款55万元,分两批交付,至2007年6月10日交清。房款交清后交接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张强认为刘磊所持协议自己不知情,应属于无效协议。因此刘磊诉至法院,要求张强和王娟履行合同义务。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当夫妻一方对财产作出处理,而他人有理由相信这种处理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时,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他人在这种处理中获得的权益。张强与王娟夫妻二人均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房者均是他们的朋友,都有理由相信,这次卖房是他们夫妻共同意思的表示,因此,双方都不得以自己不知情为由,否认对方卖房合同的效力。两份买卖房屋的合同均合法有效。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房屋属于不动产,应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王林已经支付了房屋价款,房屋所有权也已经过户登记于他的名下,因此房屋的所有权已归王林所有。
刘磊与王娟签订的卖房合同虽然有效,但因为房屋已经过户到王林名下,合同已经无法履行。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根据具体情况,张强和王娟夫妇应对刘磊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在法官和律师的共同配合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张强和王娟夫妇于2008年12月30日一次性返还刘磊购房款55万元,并支付自2007年6月10日至2008年12月30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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