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1-10-28    作者:赵 强律师
1、原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2、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请求是否适用有关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该请求不适用有关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而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
3、劳动者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是否适用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结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结之日一年内提出。
4、 本市特殊劳动关系人员是否应享有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对协保人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实际使用这类人员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双方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及其人员原则上不适用年休假办法,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在用人单位注册地、用人单位经营地、劳动合同履行地三者之间是否有优先权?发生争议如何处理?本市除市仲裁、浦东仲裁的特殊管辖规定外,用人单位注册地、用人单位经营地、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区(县)的仲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均具有同等管辖权。当事人申请仲裁时,该区(县)的仲裁机构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予以受理。仲裁机构受理后对案件的管辖有异议的,应与有管辖权的区(县)仲裁机构协商,协商一致的,按规定程序移送;协商不成的,可将该案报请市局仲裁处,由市局仲裁处指定管辖。被指定的仲裁机构必须受理。
6、劳动者申请仲裁时,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审查后,不应支持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请求而应支持劳动者赔偿金;或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经审查,不应支持劳动者赔偿金而应支持经济补偿,如何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不告不理”;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系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范畴,故,仲裁申请接待窗口应当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提示当事人明确请求;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应当在庭审中向当事人释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区别。经必要的法律释明,当事人仍然坚持原请求事项的,则不予支持。
7、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报销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返还物品等该类请求是否属于仲裁受理范围?该类请求属于“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8、劳务派遣单位的女职工在“三期”期间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或被退回后处于“三期”的,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如何确定?国家对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实施特殊保护,明确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故,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女职工支付工资。劳务派遣的女职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再出现“三期”情形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故,可按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9、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如何确定?由于病假属于劳动者因病临时退出工作岗位,不提供劳动的情形,故,病假工资一般不应高于本人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根据《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高于本市上年度月职工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10、外来从业人员“实际用工日、缴费日、用工登记日”在操作上存在不在同一时间点上的情形,由此,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理赔的责任方如何确认?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其理赔的费用:凡综合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理赔的,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凡综合保险基金不予理赔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11、未参保的人员发生工伤后其医疗费的报销范围如何进行核算?未参保的女职工发生生育医疗费如何进行核算?未参保的人员发生工伤后,其医疗费是否属于报销范围,应当委托专业部门核算,仲裁机构根据核算结果处理。未参保女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参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无需委托专业部门核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