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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某故意伤害案无罪辩护辩护词(无罪辩护成功)

发布日期:2011-10-31    作者:章丘胡安昭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逯某的委托,指派律师胡安昭担任被告人逯某故意伤害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并根据参加本案法庭审理所掌握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逯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不能成立。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根据被告人的当庭陈述及王某的200XX1日的询问笔录第4页第4--7行的记载“-----大约过了十几分钟,我妹妹、我对象李某、我妹夫王某还有我们村人刘某,他们几个人来了以后,就去找这个小伙子,这个小伙子就往北跑了,他们就追了过去------”及王某200XX1日的询问笔录第5页第1---2行的记载“-----从家里回来后,对方来了很多人,俺对象也来了,见打人的司机往北跑-----”及王某200XX2日的询问笔录第3页第8--10行的记载"----在东商业街的北头,我看见有四、五个男的追我女儿的对象逯某,逯某脸上有血,他往北跑-------”及李某200XX2日的询问笔录第4页第7---9行的记载“---我看见王某用手抓住了这个小青年的衣服,这个小青年在挣脱的时候,用手甩了王某一下,王某就被他给带倒了------”及刘某200XX2日的询问笔录第3页第1---3行“----在饭店喝酒,在喝酒的过程中,王某接了一个电话,说有事要回去。这样我就开着车拉着王某和刘某一块到了XX村东商业街---”第7---9行“---这个小伙子想往北跑,王某用手抓住了小伙子的衣服,小伙子用手一甩王某抓他的手,王某就跪在地上了,小伙子往北跑了,王某又站起来向北去追------”及刘某200XX21日的询问笔录第1页第12行至第2页第11行的记载“---问:王某的腿上是怎么造成的?
答:那天中午我和王某准备在一块吃饭,王某从饭店接了电话然后我们就一块去了X庄商业街,王某的媳妇和小姨子正和一个小伙子打架。后来,王某过去抓那个小伙子的胳膊,小伙子一甩胳膊王某就跪倒了地上,就是这样造成的。
问:王某是从那个小伙子的哪个方向抓的对方
答:我只记得是从一边抓的那个小伙子的胳膊,具体哪边抓的哪根胳膊记不清了------
-----问:王某和那个小伙子动手打了吗
答:没动手,那个小伙子就是用手甩了王某一下就跑了。”
及刘某200XX2日询问笔录第3页第8行“----这时见王某想打那个小伙子,但没打着-----”及李某200XX2日的询问笔录第4页第1---6行记载“这时我闺女婿逯某从南面跑过来,嘴里有血,后面有人追,这时我看到刘某等人在那里,将追的人拦住了没有再打。问:谁追的逯某?答:当时一些人追,围观的人也很多-------”及200XX21日王某的询问笔录第46----11行的记载“这个小伙子想往北退,王某就用手抓他,小伙子用手甩王某抓他的手,王某就被带倒在地上,因为他站在路崖上,路崖比路面高15公分,他的双膝就跪在了地上,然后双手也着了地,李某看见王某摔倒在地上后,就冲过来去撕把那个小伙子,后来王某也从地上站起来了,他从向北去追那个小伙子了-------”及李某200XX31日的询问笔录第4页第11---12行的记载:“问:你说一下从面包车上下来的几个人的情况? 答:大概有四个男的,年龄在40--50岁之间”的相关证言证实了这样一个事实:被害人和另外几个男人酒后一起开面包车到达现场,一到现场被害人一方多个男人就对被告人实施了殴打行为,致使被告人眼镜被打掉,鼻子嘴巴均出血,被告人见被害人一方人多势众,就想往北逃跑以躲避进一步更严重的殴打,但被害人王某也看到了被告人想要逃跑的意图,不肯让被告人就此溜掉而积极阻拦,用手去抓被告人的衣服,意图阻拦住被告人并进而实施进一步的不法伤害行为,被告人出于自然反应,予以挣脱,在当时情景之下完全是一种符合逻辑的正常自身保护行为,因为他若不逃跑必然遭致进一步的殴打,后果很难预料。而因被告人当天穿的是一件风衣,被害人在抓住被告人风衣的时候因风衣带子并非用线缝合住的,而是扣住的,风衣带子开了之后致使被害人抓空,而被害人恰恰是站在公路路崖上,距地面有15公分的高度,被害人身体一下子失去重心,摔倒在地。从这一过程来看,被告人并没有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故意,被告人的主观上只是为了挣脱被害人一方的侵害行为,而对于被害人摔倒被告人并没有主观故意的意图,从多个证人证言尤其是当时在场的拉被害人一方到场的刘某的200XX2日的证言“---这个小伙子想往北跑---”及200XX21日王某的证言“这个小伙子想往北退”可以看出,这些证言均证实了被告人当时的主观思想是想往北逃跑,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而在这时,被害人显然并没有也不想善罢甘休,而是积极的实施了阻止行为,由被告人脸上被殴打出的血迹可以看出,被害人在阻止被告人逃跑时的主观思想仍然是要攻击被告人,而绝非想要平心静气的和被告人坐下来谈谈如何和平运用法律上的正当合法手段处理这样一件被害人家人亲属被打的纠纷,被害人的做出的动作即是伸手去抓被告人,意图阻止被告人逃跑以进一步殴打被告人,被告人在这种情况之下的下意识挣脱也并非有意去伤害被害人,而只是为了挣脱、躲避被害人一方多个男人的打击伤害行为。因为被害人自身实施了这样一个攻击性的动作使其自身失去身体平衡,摔倒在地,显然不能把这样的责任强加到被告人的身上说是这正是被告人故意造成的。在被告人挣脱之后,被害人从地上站起来又和李某等人向北追被告人,显然其行为仍然是想要殴打被告人,200XX2日刘某的证言证实在被告人回到车旁后“---这时,见王某想打那个小伙子,但没打着---”充分证实了王某的主观意图仍然是殴打被告人,而并非想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这样一个其妻被打的纠纷。纵观本案,在被害人王某得知其妻在自家门口被一个陌生人殴打之后,其怒火难耐,和另外本村的几个亲戚、朋友赶到现场之后目的就是想要教训、殴打这个外乡镇人,以平其心中怒火,见到被告人时并没有和被告人任何理论而是直接动手殴打被告人,这一点从各证人证言中均有体现,证言中也无被害人想要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解决其妻被打纠纷的任何之言片语,在被害人受到多人攻击之后,其意识到只有逃跑才可能避免进一步受到殴打,而显然被害人一方在此时并没有完全通过殴打被告人使自己心中的怒火完全释放出来,在看到被告人想要逃跑的动机之后,积极实施了防止被告人逃脱的阻拦行为,因为若被告人如果顺利逃脱了,被害人就无法通过继续殴打被告人以发泄其心中怒火了。而被告人防止受到更大的无法预料后果进一步殴打而挣脱以逃避进一步打击也是一种自然反应,在其挣脱时的主观上仅仅为了逃避殴打,而非故意去伤害被害人。说白了就是因为被害人在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之下实施了这样一个拦住被告人逃脱之路的动作使自身摔倒在地。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于被害人摔到在地,被告人在主观上绝非是主观故意,而恰恰在此时被害人在主观上是有非常明显的故意伤害的意图的。若此时被告人不逃跑那么他必然会受到更严重的殴打。从李某200XX2日的询问笔录第4页的记载可以看到这样一幕“----这时我闺女婿逯某从南面跑过来,嘴里有血,后面有人追----”也充分体现了被害人一方对被告人的事前殴打行为,被告人的逃跑动机和逃跑行为,及被害人一方仍旧积极追求故意伤害被告人的意图及行为。被害人王某伙同多人在积极追求伤害被告人的过程中因为其王某自身的攻击行为受到伤害,而说被告人在想要逃跑时故意使被害人摔倒显然不符合事实及逻辑。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摔倒在主观上至多只是一种过失,甚至可以讲在其主观上来说是一种意外,因为被害人看到被告人想要逃跑的动机后若没有去抓被告人的衣服以图进一步殴打被告人且不是站在距离地面15公分的马路崖子上的情况下,被害人就不至于摔倒并造成轻松的法律后果。
第二、被告人客观上没有积极实施伤害被害人身体的行为
    通过被告人对相关案情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的内容,尤其是李某200XX2日的询问笔录第4页第7---9行“---我看见王某用手抓住了这个小青年的衣服,这个小青年在挣脱的时候,用手甩了王某一下,王某就被他给带倒了------”证言的内容及刘某200XX21日的询问笔录第2页第2---3行“王某过去抓那个小伙子的胳膊,小伙子一甩胳膊王某就跪倒了地上,就是这样造成的。”及200XX21日王某的询问笔录第46----11行的记载“这个小伙子想往北退,王某就用手抓他,小伙子用手甩王某抓他的手,王某就被带倒在地上,因为他站在路崖上,路崖比路面高15公分,他的双膝就跪在了地上,然后双手也着了地,李某看见王某摔倒在地上后,就冲过来去撕把那个小伙子,后来王某也从地上站起来了,他从向北去追那个小伙子了-------”等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当时只是想往北逃跑,以便躲避被害人一方的进一步的不法伤害行为,客观上讲,被告人并没有实施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而且,在此之后,被害人一方多人仍旧穷追不舍,其意图也是非常明显的,就是要进一步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终因李某的出现而予以制止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而本案中被告人在处理与被害人之妻王某与被害人亲戚王某纠纷过程中发生殴打妇女的行为的确是非理性,也是错误的,但被害人王某酒后伙同多人通过非正当的殴打、报复手段发泄私愤而非通过正当法律途径维护其家人、亲戚的合法权益同样是错误和非理性的,通过对本案的情节进行细致分析后可以看出被告人对于被害人腿部受伤在主观上并不是持主观故意的,客观上也没有积极实施伤害被害人腿部致其受伤的行为,而正是被害人一方因为家人、亲戚在家门口在打架中吃了亏,出于泄私愤的目的,在没有采取正当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过激不法行为对被告人实施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被告人为了免受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而予以挣脱(其挣脱后被害人一方仍旧追逐),被告人并没有伤害的主观意图,其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故意伤害致被害人腿部轻伤的的行为,而充其量也仅仅是过失造成了被害人的摔倒,甚至可以说是被害人的伤情是因为其自身实施不法侵害行为造成的。根据我国罪刑法定、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请求法庭判令被告人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在定罪时予以考虑。谢谢!
                          辩护人: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
                          胡安昭  律师 13176660288
                             20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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