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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

发布日期:2011-11-03    作者:110网律师

浅议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
张树贵律师[①]
一、诉讼时效的涵义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 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 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
1、债权请求权一般适用诉讼时效。这些债权请求权包括:
(1)因合同而产生的请求权;(2)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请求权;(3)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请求权;(4)因缔约过失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5)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请求权。
但是,基于对某些特殊关系的保护,下列债权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具体包括:(1)基于储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2)合伙财产及收益的分配请求权;(3)未成年人的抚养费及被赡养人的赡养费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适用
根据《物权法》第二条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或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可能发生妨害时,物权人为了使其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设专章规定了“物权的保护”(第三章)。因物权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三十三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四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显然,“物权的保护”一章中规定的物权请求权包括::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也有债权请求权包括:修理、重做、更换及赔偿损失。
那么,在物权请求权中,适用诉讼时效的有:返还财产原物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而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及所有权确认请求权,则不适用诉讼时效。

3、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由于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其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只有当这种身份关系受到侵害而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4、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相邻关系本身并非独立的权利,其从属于不动产,故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但若违反相邻关系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应适用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不是一个简单的时间长短问题,而是一个人拥有权利却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存在的问题,这种状态持续多长时间就可以否认该权利的行使,是立法者对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利益进行衡量的问题。诉讼时效的完成,对于加害人而言就是一种利益,他可以行使时效完成抗辩权拒绝受害人的请求,所以,较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有利于受害人的,相反,较短的诉讼时效期间则是对加害人有益的。如何规定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不仅取决立法者的价值取向,而且还取决于一个国家诉讼时效的一般制度。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在第7章专章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根据该法第136条、第137条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最长时效期间为20年。但在第136条针对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请求权、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请求权规定了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但现行大量单行法规针对特殊侵权行为规定了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
(1)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环境污染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3)侵害知识产权的责任。一是侵害专利权的责任。《专利法》第62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发布)第23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二是侵害商标权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三是侵害著作权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4)侵害占有的侵权责任。《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5)海事侵权责任。我国《海商法》第13章专章规定了“时效”,涉及侵权责任的时效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承运人的侵权责任。《海商法》第258条:“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二是船舶碰撞的侵权责任。《海商法》第261条:“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三是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的责任。《海商法》第262条:“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第263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四是船舶油污损害责任。《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6)国家赔偿责任。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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