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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相近行为的对比分析

发布日期:2011-11-05    作者:110网律师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相近行为的对比分析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法分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分析刑法对该罪的规定可以发现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点:首先,行为人具有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次,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再次,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之所以这样规定原因大致如下: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并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是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相近行为的细微差别:
1、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刑法意义上的意外事件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能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事件。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未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不可能预见。意外事件之所以不认为是犯罪,是由我国刑法所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所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其主观上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过失,因而缺乏构成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不能认定为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客观归罪”,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要求。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把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中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分别和意外事件做对比归纳,以求更为准确的区分其差别。
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原则区别在于:根据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本身的性质和当时的客观情况,行为人对其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的心理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因而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则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但客观上行为导致了死亡后果的发生的则属于意外事件。总之,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否能够预见、是否应当预见。前者主观上有过失,应负刑事责任;后者主观上无罪过,不负刑事责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原则区别则在于:前者是指行为人在行为当时对行为可能致人死亡的后果是能够预见并已经预见了的,但行为人出于对当时主客观各种因素的考虑,轻信自己能够避免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而实际导致这种这一结果的发生;而后者则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是不能、不应当预见且实际上也确实没有预见到危害后果的发生。
2、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其他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的区分;
刑法分则好多条文规定了过失犯罪,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等,也往往发生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但它们都是因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是业务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按照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不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刑法第233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
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区别原则上前者的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否定态度;后者的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发生死亡结果并不违背其意志。
罪行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任何一个犯罪只能依照刑法的规定来定罪量刑。尤其在刑事司法领域,需要各类法律人事必亲躬,细致入微,根据犯罪人的行为依法量刑,最大限度的做到打击得当,不枉不纵。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法分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分析刑法对该罪的规定可以发现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点:首先,行为人具有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次,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再次,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之所以这样规定原因大致如下: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并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是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相近行为的细微差别:
1、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刑法意义上的意外事件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能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事件。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未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不可能预见。意外事件之所以不认为是犯罪,是由我国刑法所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所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其主观上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过失,因而缺乏构成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不能认定为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客观归罪”,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要求。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把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中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分别和意外事件做对比归纳,以求更为准确的区分其差别。
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原则区别在于:根据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本身的性质和当时的客观情况,行为人对其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的心理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因而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则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但客观上行为导致了死亡后果的发生的则属于意外事件。总之,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否能够预见、是否应当预见。前者主观上有过失,应负刑事责任;后者主观上无罪过,不负刑事责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原则区别则在于:前者是指行为人在行为当时对行为可能致人死亡的后果是能够预见并已经预见了的,但行为人出于对当时主客观各种因素的考虑,轻信自己能够避免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而实际导致这种这一结果的发生;而后者则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是不能、不应当预见且实际上也确实没有预见到危害后果的发生。
2、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其他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的区分;
刑法分则好多条文规定了过失犯罪,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等,也往往发生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但它们都是因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是业务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按照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不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刑法第233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
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区别原则上前者的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否定态度;后者的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发生死亡结果并不违背其意志。
罪行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任何一个犯罪只能依照刑法的规定来定罪量刑。尤其在刑事司法领域,需要各类法律人事必亲躬,细致入微,根据犯罪人的行为依法量刑,最大限度的做到打击得当,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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