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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钓鱼执法案19日开庭
www.110.com 2010-07-17 07:41

  车主张晖起诉闵行交通行政执法大队

  上海钓鱼执法案19日开庭审理

  昨天双方庭前证据交换

  ■上海钓鱼执法追踪

  见习记者 黄陈锋

  法院将如期审理钓鱼案

  曾遭遇钓鱼式执法被指“非法营运”的上海车主张晖,10月初起诉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并获立案。这个案子原定开庭时间是11月2日,被法院推迟,11月19日将如期审理,按照法庭安排,昨天双方在法庭进行了开庭前证据交换。

  昨天,原告方出庭的有张晖和他的诉讼代理人郝劲松,被告方出庭的有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刘建强及两位代理人。

  张晖方面,共提供了11项证据,其中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书、和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队员杨迪的对话录音、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刘建强队长电视录像视频、由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制作的贴在执法大队交款及作笔录窗口的“我放弃陈述申辩”的图片、和闵行建交委交通科王女士的对话录音、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暂扣物品凭证以及证人证言等,还有张晖连续5年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捐款的单据。

  执法队方面,共提供了5项证据,其中有9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9月8日讯问笔录一份,是由闵行交通大队执法人员黄吉清和阙顺军讯问当天搭车的“钩子乘客”管士全所制作的讯问笔录;9月14日《讯问笔录》一份。

  执法队承认乘客主动拦张晖的车

  双方对大部分证据无异议。但执法队方面认为,已经撤销了行政处罚,因此没有必要就原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在接受处罚的过程中,存在释明不够和执法简单的情况,但不存在胁迫原告“放弃陈述,申辩”的情况;和闵行建交委工作人员的谈话录音,不存在与钩子共同欺诈张晖的情况,这是引诱取证。

  郝劲松认为,执法队方面所述没有与“钩子乘客”共同勾结与事实不符,一系列证据指向被告指使“钩子乘客”共同采取欺诈、引诱、胁迫等方式诱骗无辜私家车主,陷害合法公民,并用行政罚款的方式非法掠夺公民的私有财产。

  对于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刘建强队长的电视录像,执法队方面认为,该电视节目基于当时的处罚事实,由刘建强接受电视采访时所作出言论,现“行政处罚”已撤销,故该证据没有意义。

  但郝劲松认为,被告工作人员刘建强在电视上作关于原告“非法运营”的讲话与事实不符,张晖是一个守法的私家车主,并非“黑车”,刘建强在电视上的讲话误导了广大的电视观众,使得张晖的社会地位和声誉受到贬损,给张晖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不排除要求对方在媒体公开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可能性。

  执法队方面对“我放弃陈述申辩”图片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该证据所证明的内容有异议,称没有强迫原告“放弃陈诉,申辩”。而郝劲松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而张晖方面提供的证据“和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队员杨迪的对话录音”以及证人证言,都证明被告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胁迫原告“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此外,执法队方面也承认是乘客管士全主动拦张晖的车,而不是张晖主动招揽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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