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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呼唤行政程序立法
www.110.com 2010-07-17 07:41

  近段时间,深圳市多家社康中心反映遭遇到社保局的“钓鱼执法”——社保局工作人员假扮患者,持照片相似度极高的医保卡,在市内社康中心就医,并想方设法阻止医生核查医保卡,成功后以医生不核查医保卡为由对这些社康中心进行处罚。对此,深圳市社保局不愿做正面回应,仅告知记者社保局会向医保处了解,在掌握相关情况后,会直接向公众公布。(《南方都市报》10月16日)

  从西安市某派出所用卖淫女“钓”嫖客,到上海交通执法部门用“乘客”“钓”司机,再到深圳社保部门假扮患者“钓”医生,“钓鱼执法”俨然已成为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屡试不爽的执法利器。

  执法难,执法人员坐等违法当事人自首更难。不愿意多下工夫、不愿意多想办法的执法人员对于“钓鱼执法”情有独钟,这种执法方式来得简单、快捷、方便,既能抓“现行”,又有“钩子”的证言,可以多快好省地让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破案”乃至“创收”,想让他们放弃“钓鱼执法”,一个字,难!

  早在上海市高调处理“钓鱼执法”事件时,我就预言,这种处理只具有个案意义。就算处理了这些上海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我们也不能保证其他国家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不会步其后尘。所谓“钓鱼执法”并不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禁止范围之内,既然没有明文禁止,自然留给执法部门继续打擦边球的机会。

  在相当一部分国家,对于“钓鱼执法”是有法可管的,那就是行政程序法——它规定了实施行政行为的方式、过程、步骤、时限等,用以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一法律旨在规范行政行为,控制公权力滥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行政程序法明确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应当遵循的正当程序,对于那种明显带有诱惑他人违法犯罪的“诱惑取证”、“警察圈套”,法律是明确禁止和否定的,由此获取的证据会被法庭排除,而行政执法行为本身也被认为是不当和可以撤消的。

  而在我国,对于“诱惑取证”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其实,“诱惑取证”分为两种,一种是“暴露型”,也就是违法犯罪嫌疑人本身有犯罪意图,警察所做的只是让其意图暴露出来,比如某一毒品贩子手中有毒品急于要找买家,警察得知后以买方身份与其取得联系;另一种是“诱使型”,也就是违法犯罪嫌疑人本身并没有犯罪意图,警察制造条件、采取行动诱发其产生犯罪意图,比如警察并不知道谁在贩毒,便四处放风说要以高价买毒品,有人因此铤而走险去买来毒品转而卖给警察。前一种,许多国家执法人员都在采用,因此,我们也可以借鉴使用,但必须规范;而后一种,就是我们常说的“钓鱼执法”,是为许多国家所禁止的,我们也应当立法加以禁止。

  对于规范行政行为,将行政权力关进“笼子”里的行政程序法,尽管多年来从民间到学界都在呼吁,但至今没有提上立法议程。不久前全国人大审议的《法》也没有禁止“钓鱼执法”的内容;在地方层面,对于“钓鱼执法”也没有看到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加以规范。看来,要让“钓鱼执法”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而首要的就是尽快将行政程序法提上立法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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